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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2022-06-28 853 人收看
某国企认为,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建达公司除了垫资施工以外,还应协助某国企与各通信商签署出让合同,催款、收款,该条约定,建达公司施工完成后,需要以某国企名义与各通信商签订《地下通信管道出让(买卖)合同》,并由建达公司负责向各通信商催收相应的管道出让金,各通信商将款项支付到某国企的账户,某国企扣除管理费后剩余的工程款才支付给建达公司,因为,并非建达公司没有去催款、收款,而是由于与各通信商签署管道出让合同的主体是某国企不是建达公司,建达公司无权在没有某国企授权的情况下代理某国企以其名义与第三人签署任何书面合同或向第三人催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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