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男方承担一切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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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2022-07-12 387 人收看
刘某1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单号为3总投资金570000元及满期收益金84645元,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单号为5总投资金220000元及满期收益金32670元,刘某1未对该部分财产的去向举证说明,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与刘某1离婚案件中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理念,应认定为原告与刘某1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参照双方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离婚诉讼中分割方案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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