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买房债务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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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方婚后给父母买房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方式:如果系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即可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如果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则一般认定是一方个人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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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合伙买房结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恋爱期间合伙买房结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认定婚姻法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那么恋爱期间合伙买房结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1170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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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买房算不算共同财产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买房算不算共同财产
内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翁玉素律师2022.04.0139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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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陈宗琼律师
买房子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内容:“因为两原告都是被告刘一红的父母被告刘一红向原告刘一红一枝许愿潘一波在与被告刘一红的婚姻关系中借款两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刘一红的遗嘱借款是被告许一红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被告刘一红没有证据证明两原告和被告朱仁会明确同意作为被告许一红的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财产与被告许一红的遗嘱一致.00元应视为被告祝某遗嘱与被告刘某红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几个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债权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陈宗琼律师2022.06.161344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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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钱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前借钱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婚前借钱买房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婚前借钱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0726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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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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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举债买房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一方举债买房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内容:案例张某以离婚时于某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并擅自赠与董某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两被告返还财产。分析一方举债买房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在本案中,因诉争房屋为于某个人借款购买,而张某对此事先并不知情,可见两人不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且事实证明所购房屋亦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无论对内,还是对外,案涉借款均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那么一方举债买房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1.12.17800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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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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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前买房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内容:婚前买房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婚前买房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11541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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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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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向一方父母借款买房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结婚后向一方父母借款买房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内容:以现在的房价,年轻人要想买房是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很多都是父母出资付首付的,也有是夫妻向一方父母借款买房的,那么向一方父母借款买房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那么结婚后向一方父母借款买房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958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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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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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伙人需要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你们的协议确认撤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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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合伙买房,分手房子怎么办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恋爱期间合伙买房,分手房子怎么办
内容:现在男女结婚前的恋爱期一般都很长,很多人都会选择先同居。那么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付首期款,并以两人名义办理抵押贷款,实际只有男方在还贷,后来双方分手没有结婚,房屋该如何分?恋爱期间合伙买房,分手房子怎么办1、对内关系,是按份共有,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比例份额。那么恋爱期间合伙买房,分手房子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1171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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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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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买房的共同债务在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都负有偿还的责任,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由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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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买房,婚后房产证加上另一方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一方婚前买房,婚后房产证加上另一方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一方婚前买房,婚后房产证加上另一方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通常上婚前买房后,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应另一方的要求,或是出于自己的考虑,婚后加名后另一方的名字也出现在房产证上,那么,这个房产可能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那么一方婚前买房,婚后房产证加上另一方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1157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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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上海高院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内容: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共同偿还的原则;协议偿还的原则;判决偿还的原则。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张芸律师2022.04.13126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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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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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后买房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这在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内,为家庭生活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双方共同承担。那么婚后买房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0496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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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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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结婚证多久后买房算共同财产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领结婚证多久后买房算共同财产
内容:领结婚证多久后买房算共同财产一、领结婚证多久后买房算共同财产领取结婚证那一刻起,两位就是夫妻,自此买房,只要房产证是夫妻一方名字,或两位名字,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住房都是婚后取得共有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那么领结婚证多久后买房算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1151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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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债务如何分担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有限合伙企业债务如何分担
内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关于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债务只限于退伙前产生的,对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退伙不再承担责任。
段建国律师2022.04.0738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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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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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借钱买房婚后属于共同债务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一方父母借钱买房婚后属于共同债务吗
内容:一方父母借钱买房婚后属于共同债务吗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一方父母借钱买房婚后属于共同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0760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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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钱买房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前借钱买房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内容:婚前借钱买房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法律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生活中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项目譬如购买生活用品、子女学费、生病医疗费用等等,都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如果债权人要求偿还,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婚前借钱买房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1.12.1717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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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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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所负债务(婚礼筹备金),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除非双方有共担之合意,否则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购置结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元甲婚姻家事 281评论 -
本案几个亮点被吴律师实现了👍 1.未约定利息,按照4倍LPR支持 2.配偶代还部分借款,视为债务追认,共同偿还 3.律师费和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吴梦云 821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4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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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方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元甲婚姻家事 564评论 -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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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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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若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法院可以酌定多分遗产。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在孝敬老人时,别忘了留下相应证据备用,在产生继承纠纷时方能占据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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