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中在建工程能否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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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建工程抵押权新规定
陈宗琼律师
《民法典》在建工程抵押权新规定
内容:这一规定增加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公示方式,通过办理抵押登记,能够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在建工程抵押权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大,包括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其他可以抵押的财产,这一规定优化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更加便捷地实现抵押权,优化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民法典》规定:&ldquo,增加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公示方式《民法典》规定:&ldquo,结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银行有权对在建住宅项目行使抵押权。
陈宗琼律师2023.10.24121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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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阶段性担保业务是怎样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建工程阶段性担保业务是怎样的
内容:在建工程阶段性担保业务是怎样的针对某些自用的非商品房项目,在暂时不足值的情况下,以我公司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将项目完善,办出足值的现楼房地产证,再抵押给贷款银行,解除我公司担保。此类业务通常由银行提供一笔长期的贷款,担保方式为前期信用保证、后期物业抵押,因此我公司的担保仅是阶段性,不覆盖贷款的全过程。此类业务所涉及的过程包括:土地受让、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绿转红”、办理房产证、抵押登记等环节。主要风险在于能否将所担保的在建项目顺利转抵押给贷款银行,这取决于项目手续齐全程度、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项目评估价值。那么在建工程阶段性担保业务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864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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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重复抵押如何判断其效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建工程重复抵押如何判断其效力
内容:在建工程重复抵押如何判断其效力1、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那么在建工程重复抵押如何判断其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780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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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人的其他财产能否执行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人的其他财产能否执行
内容:抵押担保人的其他财产能否执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担保人的抵押物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不能执行抵押人的其他财产,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订立合同。那么抵押担保人的其他财产能否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728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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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是什么呢?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是什么呢?
内容:抵押财产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转让。抵押物的价值应当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一致。如果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其他的债权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解除原因的之日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协议。抵押权人还有债权人并没有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一种协议的,抵押权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财产。那么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是什么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10607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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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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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房屋能否预售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建工程抵押房屋能否预售
内容:同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也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征得银行等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房产进行出售。在这个过程中,银行等抵押权人为了自身利益,肯定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提前归还借款款项,或者新增其他财产进行担保。同时,如果抵押合同中明确允许了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屋进行预售,或者银行等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房屋预售,则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对房屋进行预售。那么在建工程抵押房屋能否预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011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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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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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是否可以抵押(在建工程是否可以抵押贷款)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建工程是否可以抵押(在建工程是否可以抵押贷款)
内容: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法律分析:在建工程是符合抵押物条件的就可以作为抵押物,所以说只要是抵押人有处分权的在建工程就能抵押,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 抵押合同 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押人取得合法的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并且将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并抵押。
陈明月律师2024.01.1682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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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唯房产法院能否拍卖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赔偿唯房产法院能否拍卖
内容:交通事故赔偿唯房产法院能否拍卖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对责任人唯的生活必需的房屋不能拍卖只能对房屋进行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那么交通事故赔偿唯房产法院能否拍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10163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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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能否执行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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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能否执行
内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通常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内容,而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可能直接由国家机关强制执行。质保金的退回条件及流程质保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那么工程质量保证金能否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1.12.1497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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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唯一房产法院能否拍卖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赔偿唯一房产法院能否拍卖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那么交通事故赔偿唯一房产法院能否拍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1.2943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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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拍卖,承租人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房屋被拍卖,承租人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内容:拍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其性质是买卖,不能剥夺出租人或者拍卖行依然有义务通知承租人拍卖事宜。具体操作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那么房屋被拍卖,承租人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1.12.31642人收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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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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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内容:1、在建工程转让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变更登记手续、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的备案手续等,在建工程过户手续在建工程转让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变更登记手续、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的备案手续等,总之,通过正确评估并考虑多方因素,才能准确且合理地决定出一个适当的在建工程转让价格,5、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转让收入-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乘以适用税率,转让在建工程项目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重置成本价1、评估价值=重置成本×。
杨一凡律师2023.10.2427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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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在公司中的股权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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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在公司中的股权
内容: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在公司中的股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债务人如果在公司中有股份的,法院可以对股权进行查封、冻结。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那么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在公司中的股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749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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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拍卖的执行款能否参与分配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已拍卖的执行款能否参与分配
内容: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二步就是确定拍卖的日期和拍卖的公告。那么已拍卖的执行款能否参与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860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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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房产能否拍卖执行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有的房产能否拍卖执行
内容:夫妻共有的房产能否拍卖执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的份额。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法定共同财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那么夫妻共有的房产能否拍卖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1164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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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分享,没有工程确认单,没有对方签字,到底能否拿到满意的判决,所有的细节都在这个突破点上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06评论 -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王熙 19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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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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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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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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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届于普通民事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政府部门可以调处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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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起诉流程是什么 工程款拖欠起诉流程: 1、申请财产保全; 2、写起诉书; 3、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 4、法院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 5、法院判决; 6、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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