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情形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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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交通肇事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交通肇事
内容: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那么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交通肇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468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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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在什么情形下属于特别恶劣情节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在什么情形下属于特别恶劣情节
内容:3、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那么交通肇事在什么情形下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411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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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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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几种情形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几种情形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几种情形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为逃避处罚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但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情节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其二行为人肇事后逃逸途中以尽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顾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导致多人死亡主观故意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对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1.2666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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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与逃逸的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与逃逸的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内容: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与逃逸的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和肇事后逃逸行为往往存在难以甄别的情况,而对这两种情形如果不能正确加以区分,势必会影响定罪量刑。因此对肇事后逃逸行为规定更重的刑罚是与罪刑相一致的原则相适应的,也是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所必需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把肇事后逃逸行为与肇事司机因特殊情况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区别开来。此外,行为人由于正在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在肇事后为继续执行任务而离开现场的行为也不属于肇事后逃逸行为。那么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与逃逸的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443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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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报案后几天结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报案后几天结案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当事人报案后几天结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肇事逃逸后交警一般在三个月内要结案。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那么交通肇事逃逸报案后几天结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463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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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内容:哪些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那么什么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432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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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8种情形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8种情形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8种情形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8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1030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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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具有什么情形构成犯罪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具有什么情形构成犯罪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那么交通肇事具有什么情形构成犯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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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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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内容: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方反悔并报案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那么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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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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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陈宗琼律师
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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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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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是怎样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是怎样的
内容: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4586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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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及其法律规定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及其法律规定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及其法律规定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那么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及其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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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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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指的是什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罪指的是什么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罪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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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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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几个观点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几个观点
内容:还有的观点认为肇事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该观点认为从立法原意来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是以情节加重犯的形式出现的,立法者认为其罪过形式应与前两个罪刑阶段一样,仍属于过失。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持两种心态。一种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重伤的情况下,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而逃逸,从而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形属于过失。那么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几个观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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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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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8种情形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8种情形
内容: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8种情形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那么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8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0446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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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13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945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林艳英 43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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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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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了一些刮蹭事故,但是开车驶离了现场,也就是说车主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了肇事逃逸的现象。对于这种行为具体的惩罚措施还需要看其造成的事故影响如何,如果是轻微事故的话,一般情况下会处罚款;如果造成了别的事故的话,就要根据其情节的轻重来定。 对于轻微事故,例如将其他车辆出造成了刮蹭,但是在知道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这就是属于知道性肇事逃逸,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造成了财产损失也可以进行协商的。但是这种情况已经造成了肇事逃逸,因为是在已知造成了刮蹭的情况下,视力现场的这种情况下会被判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并处15天以下的拘留。 并且如果在其中一场交通事故人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的,但是根据证据能够证明其并不知道或者是没有发现现场发生事故时,是不能被判定为逃逸车辆的,因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应该是为了躲避法律责任或者是不想负责。并且逃离后是没有时间和场所限定的,因此出现以上这两种情形就不会被理解为肇事逃逸。 所以如果出现以上这种情况,一定要主动联系警方,说明缘由,然后让警方在中间进行协调和定责被定完责后,应当积极地负起责任,并且全程一定要认真的配合警察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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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被“终身禁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终生禁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二、是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况下,同等责任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是造成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而对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对逃逸人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日的处罚。 而我们常见的驾驶人被处以“终身禁驾”处罚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李楠楠 437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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