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哪些权利
导读: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债务人有哪些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债务人有哪些权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债务人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