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债务人的抗辩可否向债权人主张
导读: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目的仅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而非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直接使债权得到满足为目的。如债务人认为债权让与的基础行为让与合同无效可以随时援用予以抗辩。那么次债务人的抗辩可否向债权人主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目的仅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而非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直接使债权得到满足为目的。如债务人认为债权让与的基础行为让与合同无效可以随时援用予以抗辩。关于次债务人的抗辩可否向债权人主张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次债务人的抗辩可否向债权人主张
根据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目的仅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而非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直接使债权得到满足为目的。因此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的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1、让与时设定的债务人抗辩权
债务人在债权让与的当时所能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均可以据此对抗新债权人。在让与时即已设定的抗辩包括在此时即已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如当事人双方虽订有合同但债权并未实际产生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债务业已消灭债权人在订立合同中有过错因而债务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给付义务原合同违反法律无效因而不能继续履行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等等。
2、债务人由让与合同产生的抗辩权
由于我国立法上不承认债权让与的无因性和独立性故作为债权让与基础行为的债权让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影响债权让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如债务人认为债权让与的基础行为让与合同无效可以随时援用予以抗辩。
3、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前债务人的抗辩权
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后于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前债务人享有一定的抗辩权。首先债权人让与债权后本应不再享有让与债权但债务人在不知让与期间仍可以有效地向原债权人为给付并与其“实施关于债权的法律行为”例如约定清偿期限、免除或代物清偿也可以单方主张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