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对交通事故赔偿是如何区分城镇与农村的
导读: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不过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那么江苏省扬州对交通事故赔偿是如何区分城镇与农村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不过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关于江苏省扬州对交通事故赔偿是如何区分城镇与农村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人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
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在交通事故中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区分有什么法律依据可查
交通事故中赔偿金在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之间区别的法律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
不过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