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导读: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
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
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
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
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
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
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
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必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
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
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
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
(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
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
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
(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
(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必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
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
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
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必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
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
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