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
导读:
例如夫妻双方均具有本市户籍完全可以“假离婚”每人购买两套房屋后再复婚。当然“假离婚”的原因还有很多如转移资产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等等不一而足。“假离婚”的法律风险①“假戏真做”变真离婚“假离婚”之所以被称之为“假”原因在于夫妻双方在目的达到后还要复婚。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若双方在办理“假离婚”后复婚由于夫妻双方又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之中之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已经随着婚姻关系的接续而丧失效力因此一旦双方再离婚而子女依然未成年原来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应归于消灭不再具有约束力双方只能在再次离婚时另行约定若约定不成则由法院进行判决。那么“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例如夫妻双方均具有本市户籍完全可以“假离婚”每人购买两套房屋后再复婚。当然“假离婚”的原因还有很多如转移资产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等等不一而足。“假离婚”的法律风险①“假戏真做”变真离婚“假离婚”之所以被称之为“假”原因在于夫妻双方在目的达到后还要复婚。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若双方在办理“假离婚”后复婚由于夫妻双方又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之中之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已经随着婚姻关系的接续而丧失效力因此一旦双方再离婚而子女依然未成年原来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应归于消灭不再具有约束力双方只能在再次离婚时另行约定若约定不成则由法院进行判决。关于“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回看现实中的“假离婚”案例其根源主要在于“房子的那点事”。如今的房子早已经脱离了一般商品“有钱者买之”的属性而变成了一种“政策性商品”。何解?买者限购卖者交税。为此一些市民为了满足购房条件或者规避税费而办理“假离婚”尤其是在大城市甚至出现了一波轰轰烈烈的“离婚潮”。
①规避“限购令”以满足购房条件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出台房产“国八条”。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此所谓“限购令”。但是需要明确的是“限购令”是以家庭为单位如果具备经济实力家庭完全可以“变一为二”可购买的房屋就可以“变二为四”。例如夫妻双方均具有本市户籍完全可以“假离婚”每人购买两套房屋后再复婚。
②为规避税费而“假离婚”
为了抑制房产投机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又出台了“新国五条”一些地方政府为贯彻规定又制定了各自的实施细则如北京市政府规定严格按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售五年以上唯一住房才可免征个税。在此种规定下一些家庭在出售房屋时为了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也不惜办理“假离婚”。例如一个家庭原有两套满五年的房屋显然并非唯一为在出售时免交税费夫妻二人协议离婚房屋一人一套每套房屋分别满足了“满五唯一”的条件待房屋出售后再复婚。
③为了获取拆迁收益而“假离婚”
实践中一些为了谋取拆迁利益而“假离婚”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为离婚后拆迁安置的权利人变成了两户能够拿到更多的拆迁安置款甚至出现有些地方的村民为拆迁补偿而“扎堆假离婚”。
当然“假离婚”的原因还有很多如转移资产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等等不一而足。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①“假戏真做”变真离婚
“假离婚”之所以被称之为“假”原因在于夫妻双方在目的达到后还要复婚。但人的意图犹如肚子里的蛔虫哪里会想到有几条。实践中不乏有夫妻一方是想真离婚为了骗取对方的配合而假借名目办理离婚的情况出现当对方满怀希望复婚时没成想却遭到无情拒绝对不起结不结婚是自愿的我不想跟你复婚。这没啥说的现代社会秉持“婚姻自由”的原则人家不想跟你复婚还真是一点办法没有。
②想再看一眼孩子难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双方都会约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民政局也会做出要求如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离婚后拒绝复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也就发生效力在此情况下未取得子女的一方在无特殊情况发生时就丧失了对子女的抚养权以后再想看一眼子女往往会因对方的百般阻挠而变得难上加难。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若双方在办理“假离婚”后复婚由于夫妻双方又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之中之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已经随着婚姻关系的接续而丧失效力因此一旦双方再离婚而子女依然未成年原来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应归于消灭不再具有约束力双方只能在再次离婚时另行约定若约定不成则由法院进行判决。
③净身出户一切从头再来
婚复不了可以不复子女不让抚养也可以不抚养在“假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大的还是财产问题而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不乏一方“净身出户”的情形即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这种情况尤其多发在规避“限购令”的案件中。然而当双方未“依约”复婚时“净身出户”的一方无疑就亏大了只能转过头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或者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但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却往往“不尽人意”。
就目前查阅到的案例来看极少数裁判观点认为以规避房地产政策的离婚协议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例如深圳中院在(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010号判决中认为“双方在2013年2月16日的离婚协议书签订后短时间内某某花园5栋501即从案外人名下过户到彭某名下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汪某关于本案离婚协议书名为离婚实为规避房产限购限贷政策的说法。上述事实足以证明离婚协议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再如在大连中院(2015)大民二终字第24号判决中大连中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离婚系“假离婚”是为购买学区房时避税。由此可以认定离婚协议书中的房屋分割条款内容并非出自双方对案涉房屋予以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此协议的初衷系为规避税收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房屋分割条款不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的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成立要件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绝大多数的主流裁判观点则认为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公平性也不是对离婚协议的考察因素即使离婚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相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了只有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欺诈与胁迫两种情形即意思表示不真实时才能够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例如江苏省高院在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中指出“对于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后因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安徽高院则是将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区分解决其在关于在审理房地产案件中认真贯彻“新国五条”精神的通知中指出“对‘离婚潮’中未分得财产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或主张财产重新分割的对其撤销离婚协议的诉求不予支持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予受理”当然安徽高院在上述通知中指明的仅是“应予受理”至于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还是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举证证明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但其中的举证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④婚后共同财产变婚前个人财产同样吃个“哑巴亏”
在此谈一个案例。甲婚前自有房屋一套与乙婚后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为了购买学区房二人需要将上述两套房屋出卖但为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而避免交纳税费遂办理“假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甲方婚前房屋归甲方婚后共同房屋归乙方。毫无疑问这种约定实际上使得甲对于婚后共同财产的份额全部给了乙。二人复婚后用各自出卖房屋的价款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但之后二人婚姻关系破裂乙起诉甲离婚并基于离婚协议认为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夫妻第一次离婚已对房屋进行了分割房屋所售价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这时法院可能会形成两种裁判意见一种认为房屋属于婚后购买属于共同财产应予均分另一种则认可乙主张的观点。实践中两种裁判案例均有发生但无论是哪一种裁判结果对于甲来说都是不利的这个“哑巴亏”是吃定了。
现代社会讲求信用而信用社会的出现有赖于信用制度的建设若有违背无疑将直接付出代价和成本。“假离婚”现象的存在其中反映出的固然有楼市政策的不合理因素但更多的是信用文化的缺失。对于吃亏一方责以一定的经济损失无可厚非但对于获益的另一方“假离婚”后否认这种情形的存在无疑就是“假上加假”了。然而且不说司法实践中对“假离婚”的判定并不容易即便能够认定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也实难对其施以惩戒而只能寄希望于“良心的谴责”。“人的道德是完美的”这种理论假设当然美好但实践中出现的一件件案例足以证实这种假设是不成立的因此“假离”需谨慎离前要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