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授权其父与妻协议离婚
导读:
因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分居多年已无夫妻感情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为此原被告协议离婚由原告廖梅于今年6月24日提起诉讼而被告仍在外打工于是全权委托其父参加调解协议离婚。持第一种意见的理由是本案被告全权委托了其父参与诉讼且双方又达成了离婚协议根据民诉法第62条及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因此法院可以调解离婚。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身份权财产权抚养教育子女权的处分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只限于对财产权的处分涉及身份关系权利的处分是不能委托代理的。那么儿子授权其父与妻协议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分居多年已无夫妻感情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为此原被告协议离婚由原告廖梅于今年6月24日提起诉讼而被告仍在外打工于是全权委托其父参加调解协议离婚。持第一种意见的理由是本案被告全权委托了其父参与诉讼且双方又达成了离婚协议根据民诉法第62条及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因此法院可以调解离婚。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身份权财产权抚养教育子女权的处分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只限于对财产权的处分涉及身份关系权利的处分是不能委托代理的。关于儿子授权其父与妻协议离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江西永丰县坑田镇秋田胜坑村的原告廖梅与同乡祠堂前村的被告陈龙于200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5日生育女儿陈红。因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分居多年已无夫妻感情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为此原被告协议离婚由原告廖梅于今年6月24日提起诉讼而被告仍在外打工于是全权委托其父参加调解协议离婚。
分歧]
原被告对实体处理已自行达成协议但程序上存在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调解离婚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调解离婚必须判决离婚。
持第一种意见的理由是本案被告全权委托了其父参与诉讼且双方又达成了离婚协议根据民诉法第62条及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因此法院可以调解离婚。
持第二种意见的理由是①法律规定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出庭的情况下审判人员才能有针对性地做调解工作离婚案件调解包括调和调离即使协议离婚通过调解还有可能调和。②离婚案件的代理权限。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身份权财产权抚养教育子女权的处分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只限于对财产权的处分涉及身份关系权利的处分是不能委托代理的。本案被告全权委托其父也只能对财产权的处分对其身份权只有申辩权无处分权。③离婚案件有委托代理人仍应出庭。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只要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可以不亲自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案件有涉及身份关系的特点在离婚案件中离与不离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而感情问题很复杂只有双方当事人均出庭的情况下审判人员才好对感情破裂的原因程度作出正确判断。因此民诉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④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93条规定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以外应出具书面意见。“出具书面意见”是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实体方面权利的处分并不是对程序方面权利的处分如放弃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行使程序方面的权利所以该条规定不能说明出具了说明意见就可以委托代理人调解离婚结案。⑤调解协议的效力产生条件。要制作调解书的自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需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笔录自审判员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可见调解必须要当事人签名才发生法律效力。但协议离婚代理人的签名只对合法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协议生效对涉及身份权的协议签名不产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本人签名涉及身份权的协议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本案被告的父亲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只对合法授权范围内的协议产生法律效力。基于以上五点理由本案法院不能调解离婚只能依法判决离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曾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