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导读:
范某和陈某于2005年3月相识2006年7月结婚。在领取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目的是想给双方的婚姻加一个保险用经济来约束双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范某即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吴某所按揭的一套房子应归范某所有。后来男方陈某提出离婚范某即要求根据协议取得男方房产。法律专家点评法律专家认为该“结婚协议”对财产虽有约定但这种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对范某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判决。那么离婚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范某和陈某于2005年3月相识2006年7月结婚。在领取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目的是想给双方的婚姻加一个保险用经济来约束双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范某即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吴某所按揭的一套房子应归范某所有。后来男方陈某提出离婚范某即要求根据协议取得男方房产。法律专家点评法律专家认为该“结婚协议”对财产虽有约定但这种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对范某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判决。关于离婚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范某和陈某于2005年3月相识2006年7月结婚。在领取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目的是想给双方的婚姻加一个保险用经济来约束双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陈某同意了。
为使自己的婚姻更加稳固女方范某在结婚前一天提出要与男方吴某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约定“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
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时有争吵感情逐渐淡漠于是男方吴某提出离婚。范某即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吴某所按揭的一套房子应归范某所有。
后来男方陈某提出离婚范某即要求根据协议取得男方房产。此案在深圳某法院并对该案作出判决对女方范某提出的全部占有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男方对女方作适当补偿。
法律专家点评
法律专家认为该“结婚协议”对财产虽有约定但这种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对范某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