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险不保离婚弃财协议无效
导读:
婚姻保险不保离婚弃财协议无效为使自己的婚姻更加稳固女方范某在结婚前一天提出要与男方吴某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约定“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后来男方提出婚范某即要求根据协议取得男方房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结婚协议”对财产虽有约定但这种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但婚前某一方单独购买的保险产品婚后若持续缴费离婚后该保险产品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姻保险不保离婚弃财协议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保险不保离婚弃财协议无效为使自己的婚姻更加稳固女方范某在结婚前一天提出要与男方吴某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约定“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后来男方提出婚范某即要求根据协议取得男方房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结婚协议”对财产虽有约定但这种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但婚前某一方单独购买的保险产品婚后若持续缴费离婚后该保险产品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婚姻保险不保离婚弃财协议无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保险不保离婚弃财协议无效
为使自己的婚姻更加稳固女方范某在结婚前一天提出要与男方吴某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约定“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后来男方提出婚范某即要求根据协议取得男方房产。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对女方提出的全部占有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男方对女方作适当补偿。范某和吴某于2003年1月相识同年7月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目的是想给双方的婚姻加一个保险用经济来约束双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吴某同意了。
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时有争吵感情逐渐淡漠于是男方吴某提出离婚。范某即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吴某所按揭的一套房子应归范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结婚协议”对财产虽有约定但这种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对范某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关于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有业内人士称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投保的保单的现金价值与分红属于双方共有财产离婚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与被保险人分享保单现金价值。但婚前某一方单独购买的保险产品婚后若持续缴费离婚后该保险产品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爱情保险”夫妻离异后保单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拆分成两份拆分后双方的权益不会受损。目前在拥有良好保险意识注重用保险进行资产配置的家庭保费占比可能达到家庭总收入的510对应的保额可能配置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总和。保险专家建议在婚姻发生变故时应妥善处置保险资产尚在缴费期的保单更不要中断。尤其是婚前给孩子购买的保险离婚后需要续交保费的法律?有硬性规定由谁来履行缴费义务夫妻双方可协商确定谁来支付以及补偿办法。退保后各自投保费用增长1020婚后购买的保险夫妻双方往往互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
那婚姻关系解除后所购保险是否也会随保险利益的丧失而失效呢?其实不然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只要是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可以投保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这份保单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即便不对保单做任何变更离婚对婚前所购买的保险效力是有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