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给谁
导读: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那么离婚孩子给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关于离婚孩子给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抚养权归属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条文如下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文如下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