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决到期债权与代位权
导读:
所谓已决到期债权,是指已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确认的,且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债权。因此,不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排除了已决到期债权可以作为代位权的标的这种情况。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已决的到期债权主张行使代位权,并不违反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在债务人无其它财产可清偿其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这种行为无疑损害了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赋予债权人对这种债务人的已决到期债权的代位申请权,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已决到期债权与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谓已决到期债权,是指已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确认的,且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债权。因此,不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排除了已决到期债权可以作为代位权的标的这种情况。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已决的到期债权主张行使代位权,并不违反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在债务人无其它财产可清偿其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这种行为无疑损害了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赋予债权人对这种债务人的已决到期债权的代位申请权,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已决到期债权与代位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谓已决到期债权,是指已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确认的,且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债权。已决到期债权能否成为代位权的标的,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法理与现实
合同法设立债的代位权制度,其目的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给予充分的保护。这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时,应当充分理解其立法精神。合同法本身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表现形式并未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对“怠于”作了解释,但这种解释不应当看成对“怠于”表现形式的穷尽。因此,不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排除了已决到期债权可以作为代位权的标的这种情况。而且,执行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程序,如果债务人对其到期债权只提起诉讼或仲裁,法律文书生效后却不申请执行,仍然可以认为其没有完全“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则仍可认定是一种“怠于”的表现。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已决的到期债权主张行使代位权,并不违反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