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有什么效力

导读: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有什么效力代位受领权、抵销及优先受偿权。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及优先受偿权符合立法宗旨及市场经济要求。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代领利益而合法的占有了债务人利益。(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要求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但是笔者认为其核心理念是赋予债权人对债权的进行自笔者救济的一个途径,以便更有效的保护债权。那么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有什么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有什么效力代位受领权、抵销及优先受偿权。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及优先受偿权符合立法宗旨及市场经济要求。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代领利益而合法的占有了债务人利益。(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要求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但是笔者认为其核心理念是赋予债权人对债权的进行自笔者救济的一个途径,以便更有效的保护债权。关于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有什么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有什么效力
代位受领权、抵销及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不仅取得了代位受领权,在代位受领而占有该利益的基础上,债权人还取得了抵销权、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代领利益时是到期债权,债权可以主张抵销。如果未到期,而债务人有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否则对代领利益的交付行使不安抗辩权。
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及优先受偿权符合立法宗旨及市场经济要求。因为:
第一、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有一个“先来后到,鼓励勤勉”的问题,社会并不鼓励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这一点和法律对权利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权利尤其是债权是需要行使的,不行使往往会导致权利的丧失。所以无论从法律还是经济学的角度,对积极的自救行为应赋予积极的评价。
第二、从《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立法上也给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或抵销的权利,否则就没有必要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因为仅仅从债的保全角度来说,如果债权人要将代位的利益交给债务人,且又允许其他债权人参加受偿的话,债权人代位求偿的范围越大越好,因为范围越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越多,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立法既然规定代位求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就说明立法也认为在该范围内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以保全了,即给了你代领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了,就不能超出范围行使代位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