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有怎样的诉讼地位
导读:
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在代位权诉讼中无须再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存在及合法性进行实质的审查。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除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一般诉讼权利以外,基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应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基于上述理由,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债务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的,法院应予受理。那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有怎样的诉讼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在代位权诉讼中无须再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存在及合法性进行实质的审查。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除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一般诉讼权利以外,基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应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基于上述理由,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债务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关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有怎样的诉讼地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有怎样的诉讼地位
1.债务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2.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3.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
一、债务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理论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争论;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存在诸多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但是,对债务人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存在争议。
二、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对此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1)当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不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在代位权诉讼中无须再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存在及合法性进行实质的审查。法院只需要审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法院应通知债务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取决于其意愿。
(2)当债权人的债权未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则法院必须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若债权人的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必须首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确认。由于代位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代位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的债权,这涉及到债务人责任的确定,其诉讼地位不应该也无法被其他人所取代熞虼似浔匦氩渭铀咚稀7裨颍就缺乏对债务人权利的程序保障。所以,债权人的债权未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法院应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审查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是否合法、明确,并予判决。
三、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