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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2022.02.07421人阅读
导读:

论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历史渊源及意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权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对保全对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理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535条、第538至541条,规定的债的保全制度,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构筑了完整的债权保障体系。那么论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论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历史渊源及意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权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对保全对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理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535条、第538至541条,规定的债的保全制度,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构筑了完整的债权保障体系。关于论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论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

历史渊源及意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权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对保全对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理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在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制度,其含义是指债权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40年《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我国原有的民事立法无代位权制度,随着我国机关年纪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而且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构成了更深层次的危害,鉴于上述社会现实,加强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立。

我国《民法典》第535条、第538至541条,规定的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对撤消权制度)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构筑了完整的债权保障体系。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为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界和司法界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一种可操作的法律手段;为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指明了便利的法律途径,使债权人在保护自己债权方式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

代位权的特性及其法律特征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代位权具有自己的特征,具体表现在:

1、代位权的请求方式是诉讼、排斥了仲裁;庭外和解及私力救济等行使手段,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以自己为原告以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债权人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而是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其直接对次债务人行使权利,次债务人也是直接对债务人行使抗辩权,债务人则只能是无独立请求劝的第三人。

2、代位权是兼具实体和诉讼两种性质的权利,只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者是协调配合,才能顺利实现代位权舒畅经济的社会功能。

3、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其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这就使其区别于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为避免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同为债权保全措施的撤消权制度。

4、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定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变更、消灭而产生,变更和消灭,债权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前提,而且行为一项法定权利,不因当事人另有约定而丧失,也不因当事人没有约定而不享有,其显然区别于约定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履行规则。从《民法典》第535条归定来看,债权人代位权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是赌博之债,走私之债,贩卖毒品之债或者贩卖假昌伪劣商品之债等违法债权债务,同样,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合法,否则债权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于“怠于”的认定有统一的标准,即“债务人即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情形”。

3、债务人的债权和债权自己到期,现实中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债权人的债务未到期,而债务人的债权将过诉讼时效期限,或者债权人的债权届至履行期之日刚好是债务人债权时效届满之日,此时,如果债权人非得等到其债权到期才能行使代位权的话,次债务人将可以以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必然落空,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作为代位权行使条件的一般性规定,同时采取但书和列举方式规定,个别例外情形的适用,将使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宗旨更完整地得到体现。

关于代位权的行使,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对此,应作如下理解:代位权的行使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利为限,债权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不得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是指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大致有:

(1)基于身份等于而发身生的财产权,例如抚养请求权,的约定权等;(2)因人身权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3)禁止让与的权利,例如救济金请求权;(4)禁止扣押的权利,例如维持生存所需的劳动收入请求权;(5)权利的某项权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如超过保全债权范围时,应分割债务人的权利行使,以满足代位权的需要,如果不能分割行使的方可行使全部权利,并将行使的结果归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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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怎么行使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权人代位权怎么行使

    内容: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意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是帮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讨债,而是自己作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2、代位权应通过诉讼形式行使。当然,债权人以非诉讼形式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同意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并由此而了结其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也应当允许;但是如次债务人不同意直接清偿,由此发生纠纷的,则必须通过诉讼解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怎么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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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_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主要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属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_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主要是什么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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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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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

    内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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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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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那么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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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兼评我国《合同法》第73条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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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兼评我国《合同法》第73条

    内容: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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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担保吗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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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担保吗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原债权人行使权利并从债务人处取得应得债权的权利,四、代位权的局限性1. 权利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受债务人目前财务状况和债务性质的制约,可能无法获得全部债权,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应当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存在违约行为,2. 权益保障:原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得到保障,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尊重原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其损失,三、代位权的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后,代位债权与原债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主张追索权,同时,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也应当承担原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如支付相应的费用等。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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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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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分析与理解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债权人代位权的分析与理解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法国民法将代位权视为诉权,受其影响西班牙民法、意大利民法均称债权人代位权为代位诉权或者间接诉权。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分析与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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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具体内容:如果债务人具有怠于行使其债权等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则除外;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也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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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

    内容:故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非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说的债权人,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权。既然先诉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就可以阻却迟延责任的发生,故对于一般保证人自无主张债权人代位权的余地。19号并未对债权人的保存行为作出例外规定,且代位权制度是一个崭新的制度,在具体操作时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不宜将代位权的适用扩张至债权人的保存行为方面。在我国学者通说上亦肯定债权人代位权对于保存行为的适用。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075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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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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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

    内容:笔者认为,代位权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新的民法制度,由于欠缺实践经验,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本文就代位权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多个问题发表以下粗略的见解。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反对者认为,允许在代位诉讼中对次债务所享有的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实际上允许债权人行使双重的代位权,债权债务关系过于繁杂,也损害了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益。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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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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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内容: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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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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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条件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条件

    内容:在本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依法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本债权人履行清偿债务义务。代位权诉讼的标的金额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金额相应的,或这些债权债务关系的金额的差余已经有了解决方案的,以新的解决方案处理,已经互能抵消的债权债务金额归于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债权人的债权范围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权产生的各种费用,依法由债务人自己承担。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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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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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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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内容: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2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于是便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未到期的债权能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二是债务人的其他权利应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而拒绝提前给付,债权人当然无法行使代位权。那么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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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当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反之,如果承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则甲对于乙的债权虽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但仍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请求丙向甲清偿其对于乙的到期债务。此时,该债权既然恢复为完全债权,自然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那么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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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内容:如对结婚生子的否认权、抚养请求权等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是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而以履行迟延作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协调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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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力

    内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在债权人着手行使代位权而且通知债务人时,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再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失去效力的行为。同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债务人仍有权向债权人请求交付所受领的财产。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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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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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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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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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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