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导致债务人损失惨重那谁担责
导读:
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导致债务人损失惨重那谁担责第三人承诺代替债务人支付资金,事后却未履行,导致债权人损失惨重,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什么是第三人代为清偿权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那么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导致债务人损失惨重那谁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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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导致债务人损失惨重那谁担责
第三人承诺代替债务人支付资金,事后却未履行,导致债权人损失惨重,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第三人代为清偿权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为: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偿的意思。在这一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
1、若为清偿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
2、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构成代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