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办理反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导读: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办理反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很多人不是很了解,今天催天下小编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解答。反担保中的内容不符合特殊抵押权登记,自然将反担保抵押登记认定为一般性抵押登记。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房屋抵押从合同仅仅是主合同中的一部份。在工作中我们应将本担保合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识为主合同。所以抵押权人应当是担保公司一方。那么实际工作中办理反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办理反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很多人不是很了解,今天催天下小编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解答。反担保中的内容不符合特殊抵押权登记,自然将反担保抵押登记认定为一般性抵押登记。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房屋抵押从合同仅仅是主合同中的一部份。在工作中我们应将本担保合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识为主合同。所以抵押权人应当是担保公司一方。关于实际工作中办理反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办理反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很多人不是很了解,今天催天下小编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解答。
1、反担保抵押合同类别的认定
抵押权可以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反担保中的内容不符合特殊抵押权登记,自然将反担保抵押登记认定为一般性抵押登记。
2、抵押存续日期认定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所以,房屋抵押从合同的抵押登记存续期不能超出主合同的登记存续期限。
3、抵押登记权利金额认定
在实践中,本担保合同的金额由动产、不动产、银行票据等一并构成本担保合同的主债权。而房屋抵押从合同仅仅是主合同中的一部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抵押权人应该为担保公司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在工作中我们应将本担保合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识为主合同。而本担保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合同识为从合同。抵押合同中的主体是担保公司和本担保中的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但是,在反担保抵押登记中,银行既不是抵押权人,也不是申请人,要注意反担保合同与本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所以抵押权人应当是担保公司一方。
综上所述就是对上述内容的具体阐述,希望能更好的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