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吗?
导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质权人无权在质押期间处分质押物,质押期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弥补损失。那么质权人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质权人无权在质押期间处分质押物,质押期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弥补损失。关于质权人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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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贷款是金融市场上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存单质押也就是将自己的一些银行存单去银行作质押物,然后获得贷款的一种行为,债权人是不可以处置债务人的抵押物的,那么在存单质押贷款中质权人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吗?
一、质权人不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
《担保法》第七十一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质权人无权在质押期间处分质押物,质押期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弥补损失。
二、存单质押贷款特点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拥有的定期储蓄存单、卡折定期、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办理质押,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据了解,个人质押贷款有6个特点:发放快捷、贷款额高、利率优惠、用途广泛、还款方式多样和贷后服务便捷。
1、发放快捷
个人质押贷款流程简洁,放款快捷,为客户解决急用资金的燃眉之急。
2、贷款额高
贷款金额最高可达质押凭证面额的90%,极大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3、利率优惠
贷款利率根据客户资信等情况,可以享受基准利率下浮的优惠,节约资金成本。
4、用途广泛
可以满足借款人在正常经营和日常消费过程中的各类资金需求。
5、还款方式多样
为客户提供多种还款方式及特色还款服务,借款人可根据需求自由选择。
6、贷后服务便捷
为客户提供便捷的还款、贷款要素调整等服务。
延伸阅读: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存单质押担保合同
定期存单质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