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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质押到期还有效吗,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周春花律师2022.02.10580人阅读
导读:

所以不存在房产质押到期的情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行为被称为质押,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此即为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那么房产质押到期还有效吗,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以不存在房产质押到期的情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行为被称为质押,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此即为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关于房产质押到期还有效吗,相关规定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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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质押到期还有效吗

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所以不存在房产质押到期的情况。

二、质押质权

质权与质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押是指设定质权的法律行为,质权是指质权人的权利;质押是质权产生的原因,质权是质押引起的法律后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行为被称为质押,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作为担保物权的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的特点。

1、质权的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因此,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质权的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换言之,即使债务人清偿了大部分债务,仅有少部分债务未能清偿,质权人也必须抗未清偿的债权对全部质权标的行使质权。质物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地缩减质权担保的范围。

3、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如《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质权的客体是质物,质物灭失后,质权也就丧失了其所指向的对象。如果质物全部灭失,则就该质物产生的质权全部消灭;如果质物部分灭失,则就该质物灭失部分而发生的质权归于消灭,而动产质权仍然存续于质物的剩余部分。

若质物由于质权人怠于妥善保管而灭失,质权人应向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若质物的灭失不能归咎于质权人,而是由于质物本身的内在缺陷,且依质权人作为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仍不能发现并有效地预防,则出质人应向质权人给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若质物之灭失归咎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则侵权人应向质权人给付赔偿金。

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既然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亦作为质物的一种形态,故质权人对此等赔偿金依旧享有动产质权。此即为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4、质权的优先受偿性。质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质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

延伸阅读:

专利权质押合同范本参考

什么是质押?质押权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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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股权实现需要申请冻结吗?相关规定是怎样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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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质押股权实现需要申请冻结吗?相关规定是怎样

    内容:延伸阅读:股权质押融资成本低吗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那么质押股权实现需要申请冻结吗?相关规定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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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赠扶养的土地有效吗,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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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遗赠扶养的土地有效吗,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遗赠扶养中对土地的规定遗赠抚养协议可以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那么遗赠扶养的土地有效吗,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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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质押能否贷款,相关规定有哪些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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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质押能否贷款,相关规定有哪些

    内容:接下来律师365小编将在本文中详细回答关于房产质押能否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因担保法未规定不动产质押就推定担保法一律禁止以不动产设定质押。那么房产质押能否贷款,相关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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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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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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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级工伤的具体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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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单质押资金流程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内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六、存单质押贷款办理流程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为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须提交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文件;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3、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本外币储蓄存单,定期一本通存折;4、申请人持非本人名下存单,还应出示存单所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存单所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5、持外币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须持本人名下存单;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那么存单质押资金流程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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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夫妻房产怎样才有效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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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买卖夫妻房产怎样才有效

    内容:随后三方签了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等。买卖夫妻房产怎样才有效若无特别约定,尽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该房屋仍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进行处分时,应取得另一方同意,否则,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房屋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能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不得分割共有房屋。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出卖则需经过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方可进行,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一般应认定无效。那么买卖夫妻房产怎样才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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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期限涉及到离婚相关内容的规定如下:1、如果当事人因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而结婚的,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的诉讼时效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2、其他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新婚姻法房产共有的规定是怎样的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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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新婚姻法房产共有的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新婚姻法房产共有的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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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为诉讼时效是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借条本身不会失效,没有有效期的限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单位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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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单位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那么单位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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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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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是怎样的?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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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第十三条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订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押条款。那么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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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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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记账公司法人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代理记账公司法人是指具有自己的名称,并依法设立的,能够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2、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 存单质押被查封怎么办,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存单质押被查封怎么办,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在母账户已被司法查封状态下,银行要实现债权的确颇费周折,如果强行解付,还可能涉嫌妨碍民事诉讼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存单质押被查封怎么办,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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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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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后还可以分红吗?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股权质押后还可以分红吗?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股权被质押,不影响参加配股、参加分红的权利。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因《物权法》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那么股权质押后还可以分红吗?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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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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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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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产权证的房产怎样继承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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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无产权证的房产怎样继承

    内容: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在开发商手里购买到商品房的业主,在开发商没有为其办理房屋的房产证的时候,开发商是拥有房屋的产权的,所以只要业主经过开发商的同意或是告知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那么无产权证的房产怎样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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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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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房产可以继续使用。权利人可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不等于住宅所有权到期,住宅所有权是永久的。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离婚房产分割在婚姻法中有怎样的规定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离婚房产分割在婚姻法中有怎样的规定

    内容:离婚房产分割在婚姻法中有怎样的规定一、新婚姻法,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那么离婚房产分割在婚姻法中有怎样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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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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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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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是怎样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股权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是怎样

    内容:“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股权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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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质押到期还有效吗,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房产质押到期还有效吗,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所以不存在房产质押到期的情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行为被称为质押,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此即为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那么房产质押到期还有效吗,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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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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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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