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能约定为夫妻共有吗
导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性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对其名下财产权属做出的特殊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不因房屋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影响其效力,当然也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是对一方财产利益之剥夺和对方财产利益之增加,与赠与关系是同质的,不能以其使用的是约定还是赠与字眼区分之。那么婚前房产能约定为夫妻共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性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对其名下财产权属做出的特殊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不因房屋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影响其效力,当然也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是对一方财产利益之剥夺和对方财产利益之增加,与赠与关系是同质的,不能以其使用的是约定还是赠与字眼区分之。关于婚前房产能约定为夫妻共有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前房产能约定为夫妻共有吗
婚后把婚前个人房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的性质应作何理解,是属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行为,还是夫妻婚内就其财产权属做出的特殊约定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约定本质上是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个人所有房屋中的一半份额赠与给夫妻另一方,因此属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行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在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性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对其名下财产权属做出的特殊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不因房屋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影响其效力,当然也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