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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

邢颖律师2022.02.11634人阅读
导读:

可见,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原因方面,我国婚姻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时才可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其他情形如因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而导致离婚的,并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的第46条第一、二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可见,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原因方面,我国婚姻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时才可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其他情形如因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而导致离婚的,并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的第46条第一、二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

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原因方面,我国婚姻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时才可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方面,仅限于离婚的无过错配偶,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方面,为有过错的一方配偶,而不涉及“第三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条件之一为婚姻关系的解除且限制在判决离婚中方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赔偿范围方面,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一种,具有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包括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一)损害结果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此问题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做了补充,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侵害行为存在差别,因此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

1、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主要侵犯的是他方配偶精神方面的损害。它的计算虽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但精神上的痛苦是极其主观的,别人无从知晓,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2、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下,主要侵犯的是他方配偶的物质方面的损害,物质损害赔偿应限于因离婚而导致无过错配偶所遭受的现有的财产损失,对于因离婚所遭受的期待利益或者因离婚而终止的婚姻财产权利遭受的损失则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包括一切作为与不作为,而我国《婚姻法》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侵权行为采用了列举法: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情形如因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而导致离婚的,并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国婚姻法的第46条第一、二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区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行为。其中的结婚,即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饮,进行性行为,并且持续一定的时间。因为仅仅有一二次在一起短暂的起居、性生活,仅仅是通奸的行为,不能叫做同居。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

2、实施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它侵犯的不仅是配偶权,同时侵害的还有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它侵犯的对象是家庭成员。我认为此解释过于宽泛,应当做限缩解释。因为婚姻法第46条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对受到侵害的配偶给予救济。只有当一方配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时,法律才有对其进行救济的必要。如果家庭暴力针对的是子女,或者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他们可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者请求赔偿,在婚姻法中再次规定有些累赘。因此,此处家庭暴力的对象应限于受害配偶。

3、虐待、遗弃配偶。婚姻法第46条第四项还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这里的家庭成员同样应作限缩解释,仅指配偶。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方法肆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的行为。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而对于何谓遗弃,我认为,是对配偶一方不尽配偶的扶养、扶助义务,使配偶一方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三)因果关系

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配偶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四)主观过错

我国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但是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的特殊形式,因此依据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可以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应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一般侵权责任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即行为人有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侵权行为来看,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这些侵害行为。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的配偶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这里所说的“无过错”,有两种解释符合其字面意思:第一,对离婚的发生没有过错;第二,对侵害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这两种解释哪一种更符合立法的本意?我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应该建立在权利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无过错的基础上,只能建立在受害人对离婚的发生无过错的基础上。因此,第一种解释更能契合立法者原意,符合该规范的目的。从而,如果受害人的有责行为导致对方请求离婚,则其不能依据该条要求对方(该方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行为之一,且该行为的受害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离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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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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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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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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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离婚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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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离婚诉讼时,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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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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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 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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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黑马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于中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属于侵权行为。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至于物质上损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后者造成的结果相类似。至于精神上损害,同样应委之于法官依前文所列标准予以确定。虐待家庭成员的损害后果与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后果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精神损害依上述规则予以确定。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黑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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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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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怎么确定

    内容:由于对包二奶的概念无法确定因此法律最终将禁止的范围界定在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上。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因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而被纳入了新的婚姻法。因身份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最终是以婚姻法第3条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和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怎么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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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性质

    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而遭受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则不能作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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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构成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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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构成条件是什么

    内容: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是指因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所受到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均是法定的。四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因此除该条规定的情形外均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那么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构成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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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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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

    内容:可见,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原因方面,我国婚姻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时才可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其他情形如因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而导致离婚的,并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的第46条第一、二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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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欠条只要具备生效要件即有效力。具体生效要件包括这份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有效。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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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一、离婚损害赔偿1、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为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重婚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也即,虽有可能影响夫妻关系,甚至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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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抚慰金的概念是什么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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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离婚抚慰金的概念是什么

    内容:可见,该判决所承认的抚慰金,是指对以“此”一成为离婚原因的丈夫的虐待、侮辱行为一为原因所产生的精神痛苦的赔偿,因此,有时也称为离婚原因抚慰金。日本学说对这种判例所承认的抚慰金请求,并无异议。即成为请求离婚原因抚慰金的原因行为,在本质上是属于婚姻过程中夫妻一方的个别侵权行为。可见,离婚原因抚慰金并不是由于离婚本身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抚慰金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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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2022最新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2022最新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文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元。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2022最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1152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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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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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后冯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此外,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也是于法无据。就是如果夫妻协议离婚之后,如果发现另一方有46条规定情形的,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是过错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那么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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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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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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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基础怎样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基础怎样

    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合法夫妻一方因其过错行为使另一方遭受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所应当承担的物质等形式的赔偿。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合法夫妻中一方的人身权受到侵害该侵害是由于另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造成的该侵害足以导致离婚事实的发生。这是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如果该行为不能导致离婚那么受害方配偶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从权利产生的依据来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第二性权利即救济权。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基础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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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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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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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中,能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案件中,能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曾经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对第三者施以惩罚,或者确立无过错方可以向离婚诉讼中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最终因为法律概念不好界定,证据难以获得,以及避免激化社会矛盾,最终没有对第三者赔偿作出规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也没有规定。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离婚案件中,能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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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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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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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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