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父母的儿童谁当监护人
导读:
无父母的儿童谁当监护人《民法通则》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问题。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那么无父母的儿童谁当监护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无父母的儿童谁当监护人《民法通则》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问题。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关于无父母的儿童谁当监护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无父母的儿童谁当监护人
《民法通则》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问题。《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子女的监护人确定
1、如果父母死亡,子女的监护人是谁?针对这种情况,应由《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即上述法条第二款规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其中关于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2、如果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子女的监护人是谁?针对这种情况,也可以从《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3、关于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对于上述这些特定亲属之间的监护顺序是平行的,还是有先后顺序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