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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权益

黄东洁律师2022.02.12515人阅读
导读:

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或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被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属于非婚生子女。2001年的《婚姻法》就是一体现,然而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我国试婚、非法同居、包二奶现象的日益增多,非婚生子女呈上升趋势。我国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而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那么非婚生子女权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或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被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属于非婚生子女。2001年的《婚姻法》就是一体现,然而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我国试婚、非法同居、包二奶现象的日益增多,非婚生子女呈上升趋势。我国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而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关于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的现状

说到非婚生子女,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不是法定夫妻所生的子女,换句话说,就是未婚生育的子女。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或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被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属于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极容易在社会上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法律却没有给他们提供充分的保护。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为防止遗弃私生子导致社会不安定,以及从人道主义、人权思想、血统主义立场出发,各国趋向于保护非婚生子女,我国的法律界也开始重视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问题。2001年的《婚姻法》就是一体现,然而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我国试婚、非法同居、包二奶现象的日益增多,非婚生子女呈上升趋势。

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往往会遇到生父推卸责任、规避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甚至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公开承认非婚生子女的现象。在他们成长的历程中,一方面虽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受法律保护,但是现实社会中,非婚生子女不仅户籍、医疗、教育等问题很难,还要面对世俗的眼光,会背负着社会舆论的压力;另一方面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权益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困扰着社会,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给非婚生子女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性的立法,强化对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

我国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该法条说明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有差别,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而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对该法条所称“抚养费”解释为:“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仅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而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却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等费用,二者的区别明显。此种给予子女差别待遇的做法与我国立法确立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地位平等的原则相悖,并且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项目的残缺对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所造成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立法应取消对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项目的限制,规定父母给予所有子女相同的抚养程度,以确保子女之健康成长。

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如父母双方对非婚生子女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我国非婚生子女户籍制度并不配套

我国的户籍制度的严格程度在世界各国中都比较罕见。户籍制度的存在更主要的是将社会福利,甚至是很多宪法性权利,都与户口相挂钩。具体地说夫妻结婚后必须领取准生证才可以生育小孩,如果没有出生证明便难以申报户口。这对非婚生子女法律权利的实现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主要因为国家和政府认为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必须合理分配,非婚生子女的出现,将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产生影响,因此对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申报等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其目的是为了减少非婚生子女的数量,以保持人口数量的稳定。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享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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