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前的口头承诺是否有效
导读:
关于公证、鉴证、登记、审批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范畴抑或属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立法规定不一。
一、合同签订前的口头承诺是否有效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等其他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口头形式成立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
合同书形式只是书面形式的一种我国民法典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合同书则仅指传统意义上的纸质的书面合同。
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行为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特殊书面形式。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包括1公证形式。2鉴证形式。3见证形式。
关于公证、鉴证、登记、审批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范畴抑或属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立法规定不一。现在的学说理论上有见解认为不应当将它们作为特殊的书面形式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公证、鉴证、登记、审批皆为当事人各方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属于成立要件的范畴而属于效力评价的领域尤其是登记、审批宜定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