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责赔偿明细
导读: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涉及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涉及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