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长期限
导读: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1.公安机关拘留后提请批捕
(1)一般犯罪嫌疑人
一般情况下是3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到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
对于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机关
(1)批准逮捕
〈1〉对于已经拘留的人民检察院要在7日内作出审批、不批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对于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要在15日内作出审批、不批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15日内。
(2)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的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零五条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案件检察院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四条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