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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婚姻纠纷案件

张旭律师2022.03.22449人阅读
导读:

(二)抚育案件: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一、哪些属于婚姻纠纷案件

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哪些:

(一)离婚案件:

(1)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3)子女抚养;

(4)家庭财产清算及分割;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二)抚育案件:

(1)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赡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2、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2)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3)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关系:

(1)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

(2)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3)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七)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1)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2)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八)监护权纠纷:

(1)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2)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纠纷的注意事项

1、返还彩礼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期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2、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因企业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可以参照军人的复员费等的处理原则办理。

3、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1)照顾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2)补偿原则:一方付出较多;(3)赔偿原则;一方有过错,补偿也发生在两个分别的财产主体之间,其与赔偿的区别在于其与过错无关;(4)帮助原则:一方生活有困难时。

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是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前提,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是父母的意思,不以夫妻另一方接受或不接受为条件;购房出资的全部或大部分均由父母支付。

5、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合法有效的婚姻成立于原、被告的结婚登记之日。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夫妻登记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增加共有财产及促使共有财产保值增值的义务。即使在夫妻关系难以维系、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双方亦有不得隐匿、转移财产及减损现有财产价值的义务。放弃可得利益,是消极的财产减损行为,亦违反了夫妻义务。放弃可得利益的行为,对外可发生法律效力,对内也应产生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在离婚时以对财产减少负有过错为由少分财产。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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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拟制血亲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拟制血亲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内容:我国无效的婚姻有好多种类型。对于打算结婚的人来说,很多道德方面的东西实在是没有必要过分的挑战的。拟制血亲是否属于无效婚姻?说到底,不出现多少意外的情况下,是属于无效婚姻的。婚姻只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才是合法的。我国哪些婚姻是属于无效的婚姻,自己完全可以多了解一下,对于有些特殊的情况,看一下是否有具体的解决方案,如果实在不能够有效的解决的话,太多的事情不一定完全按照自我的想法操作。学会控制住自身的行为,本身就需要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做什么样的事情一定要考虑到最终的结果。希望打算结婚的人都能够了解哪些婚姻无效,至少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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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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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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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哪些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内容: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比如结婚时,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的,那么这样就属于无效婚姻。但是,在男女双方达到其结婚年龄后,就可以补办登记手续。这样无效婚姻就可以转化为有效婚姻。

    黄东洁律师
    2022.03.2274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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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内容:离婚案件:①婚姻关系证明;②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③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④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⑤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⑧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那么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该提供哪些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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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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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属于哪些性质的婚姻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属于哪些性质的婚姻

    内容:一、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属于哪些性质的婚姻1、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但是民法典中也是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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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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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婚姻才是无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任何疾病都可以结婚,但是需要如实告诉对方,不能进行隐瞒。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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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内容: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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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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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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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存续期间借出去的钱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婚姻存续期间借出去的钱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内容:婚姻存续期间借出去的钱属不属于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出去的钱,如果出借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债权就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如果借的是一方的钱,就是个人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偿还共同债务的一方,可以多分得共同财产中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体现“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一基本原则。那么婚姻存续期间借出去的钱属不属于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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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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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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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婚姻法》目前已经失效,《民法典》规定男方家拆迁赔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依据其计算拆迁赔偿款是是否将其配偶作为计算因素以及是否为婚前购买,如果有或者其房屋为婚后购买的,其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的,其房屋如果是在婚前全款购买的,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婚姻期间继承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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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婚姻期间继承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婚姻期间继承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继承所得的财产中,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婚姻期间继承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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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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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该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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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该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内容:收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②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③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④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⑤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那么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该提供的证据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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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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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以遗嘱的方式由您个人继承,不需要经过哥哥、姐姐们同意 。也可以让母亲以遗赠人的方式让您孩子接受遗赠。
  • 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内容:我在1994年用自己的钱买了一套房子,我妻子提出该房子为共有财产,要一人一半,请问法律对此有何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你的个人财产。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妻子无权要求房子一人一半。那么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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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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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有婚后工资、婚后的奖金、夫妻双方获得的住房公积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所得、知识产权收益所得、除明确只归个人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婚姻存在期间购房属于谁的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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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婚姻存在期间购房属于谁的

    内容:结婚前男方买房,应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因此,离婚按揭房取得房产证的,过户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离婚房产析产是离婚房产过户免征契税的证明。那么婚姻存在期间购房属于谁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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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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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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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期间出版的书离婚后取得的稿酬属于谁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婚姻期间出版的书离婚后取得的稿酬属于谁

    内容:属于共同财产,两人平均分配。婚姻存续期间出版的书离婚后取得的稿酬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那么婚姻期间出版的书离婚后取得的稿酬属于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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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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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关于婚姻纠纷案件的证据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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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关于婚姻纠纷案件的证据

    内容: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各种性质的案件应该提供什么证据才对当事人有利呢?关于关于婚姻纠纷案件的证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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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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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是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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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是

    内容: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是哪些1、重婚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法律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不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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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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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养父母和养子女在没有收养关系的情况下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等同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法律规定亲属关系结婚婚姻无效,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 关于婚姻纠纷案件的证据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关于婚姻纠纷案件的证据

    内容: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婚姻纠纷案件的证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1124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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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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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等。且无效的婚姻只能由法院确定,被确定无效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婚姻期间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婚姻期间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内容:对于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仍然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有不同的认识。目前学界通说及有关司法解释主张夫妻虽然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姻期间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123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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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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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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