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婚姻纠纷案件
导读:
(二)抚育案件: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一、哪些属于婚姻纠纷案件
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哪些:
(一)离婚案件:
(1)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3)子女抚养;
(4)家庭财产清算及分割;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二)抚育案件:
(1)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赡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2、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2)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3)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关系:
(1)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
(2)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3)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七)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1)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2)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八)监护权纠纷:
(1)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2)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纠纷的注意事项
1、返还彩礼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期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2、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因企业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可以参照军人的复员费等的处理原则办理。
3、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1)照顾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2)补偿原则:一方付出较多;(3)赔偿原则;一方有过错,补偿也发生在两个分别的财产主体之间,其与赔偿的区别在于其与过错无关;(4)帮助原则:一方生活有困难时。
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是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前提,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是父母的意思,不以夫妻另一方接受或不接受为条件;购房出资的全部或大部分均由父母支付。
5、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合法有效的婚姻成立于原、被告的结婚登记之日。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夫妻登记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增加共有财产及促使共有财产保值增值的义务。即使在夫妻关系难以维系、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双方亦有不得隐匿、转移财产及减损现有财产价值的义务。放弃可得利益,是消极的财产减损行为,亦违反了夫妻义务。放弃可得利益的行为,对外可发生法律效力,对内也应产生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在离婚时以对财产减少负有过错为由少分财产。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