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人员能否立功减刑
导读:
对于检举、揭发者的动机,刑法及司法解释上未加以限制。
一、假释人员能否立功减刑
1、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假释不适用于减刑规定。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犯罪立功要满足哪些条件
1、立功的主体仅适用于犯罪者本人,没有犯罪的人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罪犯亲属、朋友即使实施了立功的一些行为,也不能视作是犯罪者本人的立功表现,其法律后果犯罪者本人不能享有。
2、立功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自愿行为,也可以是经教育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对于检举、揭发者的动机,刑法及司法解释上未加以限制。
3、立功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具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但是必须与本犯罪分子的罪行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系他人的罪行,而不是自己的罪行。
4、立功的行为与预期的结果要有因果关系。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与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相一致,并使被检举人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