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导读:
2、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传播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形有哪些
1、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4)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