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如何分财产分割_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导读:
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房屋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3、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2010年1月7日科技报社文献部主任张员启在求是官方网站发表署名文章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解房价问题认为城市房价过高很大程度是居民的价值观受到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不良影响所致。他指出一些青年不能够正确理解国家建设与居民消费、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不能够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过于强调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亲友、同事之间相互不是比劳动、比贡献、比学习而是比吃、比穿、比小车、比楼房甚至一些不知廉耻的女青年把对方有无房产、轿车作为择偶的条件逼得很多优秀青年不得不沦为房奴。建议国家采取法律、行政手段解决这些问题。
二、对承租房屋的处理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关于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提示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方式如下,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对半分割。
(一)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最新规定应当处理如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内容。
(二)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小夫妻两人名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会突然拿出来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
企业产权分割问题
一、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
二、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投资性财产分割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尽量争取让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或股份属于法律限制转让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婚一年重新可以分财产分割。但重新分割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反悔,且能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财产分割的时间分为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一审分割财产的时间可能是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不等,简易程序是三个月;普通程序一般是六个月,特殊情形延长六个月。协议离婚分割财产的时间主要是由双方协议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