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致人死亡如何赔偿

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0号)第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受害人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后,受害人近亲属要求由肇事者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由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则不符合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规定均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过程中应承担相应责任。
交通致人死亡如何赔偿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那么在赔偿中应当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交通事故认定各自承担责任。如果存在交通事故,则不能仅根据交强险理赔。在侵权责任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受伤而死亡、或者电动车驾驶员及其他人员受伤的,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伤者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受伤原因、以及相关医疗费用支出和死亡后果等证据而主张受害人确因抢救无效死亡后果等非医疗原因导致医疗费支出或者因误工减少的损失,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其他情形下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可以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受害人没有过错并且无法取得侵权损害赔偿时,受害人的近亲属则可以向有过错或者能证明责任归属的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是由于受害人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后,受害人近亲属要求由肇事者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由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1、死者近亲属,有权主张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侵害公民死亡赔偿请求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判处适用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致人死亡致使其近亲属丧失抚养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死亡,其近亲属有权向肇事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因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质赔偿的,应予支持。但受害人死亡的除外。”在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予以支持,但是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上依然有着较大的区别。
2、死者生前曾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有权请求相关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0号)第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接受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医患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法定程序;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职权主义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规定均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过程中应承担相应责任。死者生前曾在有资质的医护单位接受治疗,因侵权纠纷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时,应当优先考虑死者生前接受治疗情况和就医情况。
3、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为死者亲属出具的证明其死亡的,人民法院应予采信。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他人出具证明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也不得要求他人出具证明该死者死亡的证明。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以公安机关、公证机构、居民委员会等机关的名义出具能够确定该公民死亡的证明。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公民和法人权利义务纠纷案件时,对公民和法人之间因死亡产生利益关系进行审查时,应当要求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死者亲属出具能够确定死者死亡的相关证据。如果由单位或其他组织为死者开具能够明确表明其无继承人或者没有近亲属的证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采信这些证明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4、如果死者本人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代理费。代为处理时,委托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委托人和受托人因代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因委托人不能亲自处理交通事故而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履行、需由他人代为处理的,由受托人承担。委托代办人应当按照代办事项的性质约定代理费的数额。但是,如果涉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金额较大或需要支付公证费用的代理事项时,其代办费用可以从代办费中扣除。委托他人代理代为办理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丧葬事宜的,代为人在其向死者家属支付代理费用时应当附条件。其中第一条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受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没有发生交通车祸、并已经造成损害后果;(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或者证明责任在机动车一方。被委托人为公民的,应当同时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被授权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件。
5、如果事故发生后,车辆方对伤者或其近亲属承担了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那么此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原因一般有两种,一是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按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对此,在实务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与理解。首先从实务上来说,一般认为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作为例外的情况予以考虑。比如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了其他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交通事故发生后无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在投保时存在改装等特殊情形等。这种特殊情况下的第三者损失赔偿责任如何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因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依法获得财产或者劳务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赔偿权利人获得补偿的规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肇事车辆方对第三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并且车辆投保有交强险时还应承担第三者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需要看双方是否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同时要看肇事方是否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还有就是在保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险且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时。
6、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后,在审理期间死者近亲属可对第三者向其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受害人一方所有或者控制的财产,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损害,属于该财产的范围,依照本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第三者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或者其近亲属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等规定予以支持。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就其财产依法先行承担了赔偿责任。因死者死亡原因是受害人自身原因或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不应由第三者承担保险责任。
交通致人死亡如何赔偿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的,其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而在实际操作中,死者家属往往因无法拿到这笔赔偿款而拒绝对相关费用进行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驾驶人、乘车人赔偿被侵权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家属有权就肇事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向其主张赔偿款项。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予以适当补偿。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依法确定相应的责任人。
1、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受害人死亡后所造成的丧葬费用。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从2019年5月1日起,按照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赔偿丧葬费。丧葬费的具体标准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确定。但是,死者生前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死亡时无固定收入或者家庭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丧葬费应当支付至死者死亡之日或被扶养人接受扶养之日。
2、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受害人有多个扶养人的,按照扶养人数平均计算;受害人没有多个扶养人的,按照其抚养人数平均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计算二十至六十周岁;被侵权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还应当按照其年龄计算。如果受害人不满十六周岁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其生活费由加害者承担;但是如果受害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可以不再追究肇事人员及乘车人员的赔偿责任。
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赔偿义务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两次以上民事责任的,按照其全部过错承担;已经承担两次以上的,可以减少或免除一次。但是,受害人死亡或者致残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其他相关精神抚慰金。这两者在性质上都属于财产性损害赔偿项目,对于死者家属而言,可以向肇事方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