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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还是给女方的

翁玉素律师2023.02.1594人阅读
导读:

父母给的钱在法律上属于婚前财产吗?要不要退婚?针对网友们的问题,律师对此作出解答。

彩礼钱归父母还是子女?

 

一、彩礼钱是谁的?

彩礼是指男方向女方赠送的礼金。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不得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此婚前男女双方举行了婚礼后举办了婚礼,那么婚后彩礼就属于共同财产,是双方共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以当事人结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只有男女结婚才能离婚,这就意味着男女双方必须达到一定条件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在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在此情况下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对于返还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比如女方父母给付男方彩礼后离婚了,其父母要求将彩礼退给女方家人;男方如果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并获得法院支持怎么办呢?杨兆全律师认为: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后所赠“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在婚前男女双方已经相互给付了一定数额的“彩礼”,但最终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就是“彩礼”归了男方一方,而女方一方则属于无过错方。如果在婚后男女双方感情出现问题而离婚了,那就只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了。

二、父母出资给孩子结婚,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杨兆全律师解答:

彩礼是我国婚俗习俗之一,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给付并接受对方礼物,属于个人财产,而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的行为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婚内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彩礼钱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过如果父母将彩礼钱用于了孩子婚后的生活开支,那么这部分资金应视为父母对自己儿子或女儿的赠与。如果是在婚前共同还贷,那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还贷用于家庭日常开支,那么可以分割。但是由于这部分资金是婚前共同偿还父母的贷款而形成的借贷关系。在此期间,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需要离婚的情形下,可以分割这部分资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不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的,离婚时该子女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所以说,父母出资给孩子结婚买房买车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如果子女已经与配偶生育了子女并且生活在一起了,那么房子就属于夫妻共有资产。杨兆全律师解答:彩礼钱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还是婚后个人财产不是以是否登记为标准而定的。

三、彩礼一般有哪些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彩礼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订婚仪式上的给付彩礼;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赠送彩礼为目的而进行给付的;

3、因赠与行为所生子女。具体到本案,如果双方结婚时没有共同生活,但婚后共同居住时间较长且有明显的生活必需品购买记录和支出记录,则应当认定为双方共同居住后所生子女。

四、如果男方提出分手,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以聘礼、彩礼等为条件的给付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未缔结婚姻关系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或者离婚后解除同居生活之前,一方请求退还彩礼的,一般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精神解读:

在本案中,双方虽在同居生活期间解除了关系,但双方仍共同生活在一起。此时双方已不存在共同生活关系或婚姻关系,因此女方要求男方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

五、结婚后,男方要求退还彩礼钱,可以退婚吗?

杨兆全律师:彩礼不能退。如果婚前已经给付,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属于彩礼。如果结婚后才给付彩礼,则属返还的范围;如果结婚时已经给付了,那么返还对象是双方当事人。因为男方和女方在登记之前就已经结婚了,而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退还的数额会很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四)其他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彩礼钱归父母还是子女?

男方给女方彩礼是中国的一种传统习俗,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很多地方都有了“天价彩礼”。那么,如果婚前给付的彩礼钱要不要返还?父母赠与时是否需要返还?近日,在江苏苏州,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恋爱多年,2014年10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男女双方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2018年3月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因两人未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自己给付的彩礼款10万元。

一、案件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向原告赵某支付的彩礼属于赠与行为,但彩礼款项中有部分钱款是由被告父母给予原告。从赠与财产的性质上分析,被告给原告父母所给付的彩礼是赠与行为。且在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被告给陈某父母给付的彩礼款也属于赠与行为。因此,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婚约礼金10万元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父母赠与原告10万元而导致婚约目的无法实现而离婚时应予以返还。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共同生活就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的。因此在原、被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间,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非单纯的给付彩礼。对于原告要求陈某返还10万元彩礼款,根据双方恋爱时间、同居情况和婚前家庭财产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后认定。由于双方恋爱时间短,在日常生活中共同支出较少,原告要求返还10万元彩礼款并无不当。而被告陈某认为原告已经支付了10万元彩礼款,不同意返还。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平等对待;根据原、被告婚前的共同生活经历和对彼此的了解程度认定两人婚后感情尚可;且原告给付给被告的“聘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赠与财产,应当认定为男方向女方给付了彩礼款。

三、律师解读

法院认为,原告赵某向被告陈某给付10万元的行为是为了缔结婚姻,但是双方结婚时所支付的彩礼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的,因此对此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陈某返还10万元,法院认为,从法律上讲并无依据,但是考虑到两人已在一起生活多年,且已经生育有子女,并且男方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虽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不能证明两人已同居生活并且已经生育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父母在婚前对子女进行赠与的行为并不是单纯出于个人意愿,而是有其一定的原因和目的;父母赠送子女财物时往往也是希望能给子女带来美好生活的愿望。因此在本案中,父母为女儿买房、买车而赠与女儿财物的行为既有法律依据又有其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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