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以共同抚养孩子吗?
导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48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但在司法解释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什么是“共同抚养”?
共同抚养是指离婚时孩子抚养权不归一方所有,而由双方轮流照顾孩子,共同拥有抚养权。
我国立法上并无“共同抚养”这一概念,而只有“轮流抚养”这一表述。
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这是我国立法上首次出现“轮流抚养”一词。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正式生效,法发[1993]30号被废止。但在司法解释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对于“共同抚养孩子”,立法上有两大变化:
一是从“可予准许”变成“应予支持”。这体现了立法者更注重从孩子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去考虑,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二是在抚养前加了“直接”二字,意在强调共同抚养的实践指向,即不但从权利归属上明确父母共同拥有孩子抚养权,也进一步明确共同抚养的情况下,孩子可以跟随其中任何一方生活。
共同抚养的目的是真正有利于孩子的成长,那么什么样的条件才适合共同抚养呢?
第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一方不同意,一方要求共同抚养,法院几乎不会判决共同抚养的。
第二、要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如果一方有家暴、吸毒等明显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形,就不适合共同抚养。
第三、考虑孩子的意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对于已满8周岁的子女,已经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识能力,应当尊重其意愿。
既然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共同抚养子女,可见,共同抚养具有一方直接抚养不具备的好处。
共同抚养的好处主要有:
第一、双方都免去了在争夺孩子抚养权方面败诉的风险。
也就是说,与其可能面临争夺失败,还不如搁置争议共同抚养。
第二、可以让孩子同时拥有更充分的父母和母爱。
这一点,是很多选择共同抚养夫妻考量最多的,无论明星夫妻,还是平时向我们咨询的当事人,他们选择共同抚养孩子,莫不出于终结夫妻情分但不终结父母子女感情的考虑。
第三、有利于孩子获得更好的物质投入,有助于孩子与双方家庭建立更深厚的感情。
相较于一方取得孩子抚养权、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共同抚养的情形下,因双方都拥有抚养权,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将更加情愿、主动,让孩子获得更多物质保障。
那么,选择共同抚养后,是不是就意味着双方在孩子抚养权方面就不会出现纠纷了呢?
当然不是!选择共同抚养孩子后,也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类纠纷:
第一,变更抚养权纠纷
如果未来其中一方出现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或法律规定丧失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另一方则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将共同抚养变更为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
第二,抚养费纠纷
共同抚养的抚养费的原则一般是:孩子在哪一方身边,即由哪一方承担。但实务中也有因抚养费约定不明或因一方经济水平发生重大变化引发抚养费争议的。
因此,我们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将可能出现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情形加以明确,以免未来产生不必要的争议,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48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法律上规定的共同抚养子女,也称轮流抚养子女。据此可知,离婚后是可以共同抚养孩子的。但双方轮流抚养孩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共同抚养孩子的一致协议,即父母双方具有合作能力与基础;
2. 采取该种抚养方式必须要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父母共同抚养的具体安排符合孩子实际教养情况。
3. 父母双方的能力、财力和其他方面的情况比较接近。这是一个现实条件,如果父母一方的财力、能力或者其他方面远胜于另一方,那么优势方在争取抚养权上具有绝对的优势,自然不会考虑与另一方合作来共同抚养孩子。
4. 若父母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或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情形是不能采用共同抚养的抚养模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