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出租车撞了 谁来赔?
导读:
赔偿方是谁?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4日,赵某和往常一样行走在S001长春经济圈上,在约174公里处王某利驾驶出租车沿德环路由东往西行驶,与赵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赵某受伤的后果。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利负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由于王某利驾驶车辆登记车主为德惠市城市出租车有限公司,并且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险限额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陪护核酸检测费用、医疗费报销赔偿范围等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赵某将王某利、出租车公司及人保公司诉至德惠市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利驾驶登记在德惠市城市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小型轿车将赵某撞伤,人保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人保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和三者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赵某医疗费17444.16元(含陪护人员的核酸检测费用)、护理费6716.16元、误工费13432.32元,交通费964元、牙齿修复费3600元、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3750元、代理费5000元、鉴定费3200元,合计57606.64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848元。
法官说法
人保公司抗辩称德惠市人民医院的两枚门诊票据非伤者本人姓名,该两枚票据121元不应予以保护。法院认为,在疫情期间,对陪护人员所做的核酸检测是医院对陪护人员所做的必须程序。因此,在本案中虽然赵某提交的门诊检测费不是赵某本人的姓名,经审查确定系陪护赵某人员的检查费用,遂该费用予以保护。
其次,人保公司抗辩医疗费应按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赔偿,法院认为,人保公司在本案当中承担的是代偿责任,因其没有及时向赵某就医的医院及赵某或家属告知用药范围,因此,人保公司抗辩依据医保用药的范围予以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