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的原因有哪些?工程款怎么追回?
导读:
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还能实现吗?
工程款结算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种纠纷类型。在实务中,发包人普遍存在拒绝或拖延结算的情形,往往采用的对策就是不进行工程款结算或者对结算报告和资料不断提出异议,有的发包人还会以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期延误提出索赔。再加上发包人大多采用自己制作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而这些施工合同往往限制承包人的权利,结算条款苛刻,有的项目还存在几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权利义务不对等,导致工程款结算程序和结算依据产生大量争议和纠纷。
拖欠工程款的原因有哪些?
1.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款拖欠。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工程款支付的重要中间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建设期末的拖欠款主要是因进度付款或拖欠所造成的。2、因垫资的合法性引起的拖欠。3、过高的工程保修金造成长期拖欠。4、因建筑材料、设备涨价形成的工程款支付不落实责任引起的拖欠。
引发工程款纠纷的原因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5、质保金纠纷,6、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7、包含工期延误的工程款纠纷。
工程款怎么追回?
工程款代位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合同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有特定含义的,其特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1、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的债权合法的问题。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代位权当然不存在合法的基础。但是分包单位违法分包、没有经过建设单位的同意、没有履行招标投标程序、挂靠行为、资质不够等等一系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而被判令合同无效的不因此而丧失债权代位请求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规定的理解,鉴于分包单位的劳动或材料已实际发生,且已物化到建筑物中,因此,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或者依据双方的约定计算得出的实际发生额应该视作合法的债权,该项债权应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分包单位就此项债权向建设单位行使代位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实际施工人的代位权问题;
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法律依据是《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该条明确规定了实际施工人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3、次债务人举证问题;
《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我国代位权制度,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也就是说,这种侵害是依法推定的,它并不“要求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举证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了具体的、实质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