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导读:
切勿在订立遗嘱的时候觉得麻烦就草草了事。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认知里,许多人忌讳谈及死亡,认为生前立遗嘱“不吉利”。正是受到这种观念影响,往往容易出现在被继承人死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协商无果,产生甚至激化家庭矛盾。那么如何书写遗嘱才是有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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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中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能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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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对象
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立遗嘱人立遗嘱的对象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一人或数人、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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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财产须为自然人个人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有相关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所以,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首先要盘点财产,分清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如涉及到共有财产,应经过财产分割,将立遗嘱人财产与他人的共有财产分离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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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符合遗嘱形式要件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自书遗嘱为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签署本人名字,写明日期。
2、代书遗嘱为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立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署本人名字,写明日期。
3、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或者他人根据立遗嘱人真实意思打印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写明日期。
4、录音录像遗嘱是以录音录像形式记录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并说明日期。
5、口头遗嘱就是口头立的遗嘱,对于口头遗嘱,前提是立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待危急情况消除后,应当采取其他方式立遗嘱。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公证遗嘱是由立遗嘱人至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当事人申办遗嘱的必须由本人亲自申办。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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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需要符合的条件
遗嘱的六种形式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需要具备以下要求:
1、人数。
2人以上,即至少2人。
2、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知识阅历、思维状况等原因,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不能产生正确的判断和认识,因此不能进行遗嘱见证。
3、具有见证能力。
能够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及具体内容,比如:不足够通晓遗嘱所使用语言的人、因智力低下或其他身体缺陷而不能完全理解遗嘱见证的人肯定是不适合的。
4、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界定为有较大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类:
(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偶和直系血亲;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有较大经济上利害关系的人,比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3)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未婚同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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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内容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遗嘱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有胎儿的,还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至于财产与继承安排,由立遗嘱人梳理其个人合法财产(如房屋、车辆、公司股权、存款、知识产权等)后,一一罗列,指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遗嘱内容清单: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是立遗嘱人希望在自己百年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财产。切勿在订立遗嘱的时候觉得麻烦就草草了事。如果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才发现当初订立的遗嘱存在各种歧义甚至无效情形,则继承人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