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都有哪些效力?
导读: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协议离婚,首先要求男女双方具有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还会对双方的离婚意愿、已签署的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内容的离婚协议进一步询问审查,给予各方30天的冷静期后才会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是男女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后为离婚之目的而签署的协议,双方持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认为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在超过30日冷静期后、注销《结婚证》,发放《离婚证》。
民法典下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人民法院会以民事判决书的形式判决离婚或经调解离婚后出据民事调解书,文书中均会对解除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作出处理,不存在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文阐述的主要是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的效力,主要是涉及财产分割或债务方面的,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赠与子女房产等相关问题,将另文阐述。
协议离婚是男女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后为离婚之目的而签署的协议,双方持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认为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在超过30日冷静期后、注销《结婚证》,发放《离婚证》。协议离婚后往往会出现男女一方或双方对离婚协议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方面反悔的情形。离婚协议一旦签署且离婚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允许反悔,本文作简要阐述。
一 协议离婚的办理流程的相关规定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四章离婚一章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亦对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作出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协议离婚的,还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协议离婚,首先要求男女双方具有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还会对双方的离婚意愿、已签署的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内容的离婚协议进一步询问审查,给予各方30天的冷静期后才会发给离婚证。
二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正常情况下,办理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在离婚时所签署的协议书都是双方所自愿签署的,甚至说一方或双方为达成协议离婚而签署的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的协议是妥协的结果,如果双方离婚未成,协议自然没有生效,若如愿离婚了,那么根据上述罗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文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签署离婚协议未离婚的可以反悔,如何应对反悔,可以走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路子,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下文会有论述)。当然,对于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此时人民法院应根据民法典总则的规定予以审查,若不存在民法典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此处应该也包括受第三人欺诈的情形),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援引法律依据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离婚协议的撤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 如何签署离婚协议
婚姻家庭生活涉及到诸多方面,男女双方协商离婚协议时,要考虑周全,不能只关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甚至做出妥协,否则在离婚后还可能发生纠纷甚至诉讼,因此在起草离婚协议时,下列各重点事项都应首先考虑:
1.户籍问题
户籍纠纷不能打官司,涉及本人或子女户口迁移问题,可以在协议中明确对方不配合办理户籍手续的法律责任。离婚协议也属于合同,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以此来约束各方的自觉履行。
2.子女改姓氏问题
法律对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做法一直持否定态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若双方协商一致更改孩子的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确定离婚并协商一致,由女方抚养的子女可以改随母姓的,也可以考虑在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前,男女双方共同先到公安机关更改子女姓氏。
3.夫妻之间补偿、经济帮助和债务的处理
【离婚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特别提示: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四章新增了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在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居住权合同的方式解决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但协议设立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当然,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的方式予以设立居住权。本公众号在《<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离婚时涉及的居住权问题》中有相关论述,大家可自行查阅,不再赘述。
4.抚养费的约定
物价会不断上涨攀升,子女生活费用会越来越高,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离婚时又无法准确预计,要等实际发生才能知道。双方可以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最为公平,予设其他大额支出(如需监护人承担的子女对外侵权赔偿责任等)双方也可予设分担的比例。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5.分割财产的约定
分割财产或是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其含义和法律后果不同,双方协议离婚时应结合自己的客观情况来约定。
如果是“没有共同财产分割”等类似的约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离婚后若尚有共同财产未分割,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这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该八十四条的三年诉讼时效是特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即“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等类似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则离婚后相互之间就无权要求再分割了。特别是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若不清楚对方真正财产状况,一定不要作出这样的约定。最好的方法是列出全部财产清单,逐一明确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明确处理意见,否则极有可能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如果是婚内协议则可以公证,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或有婚内借款等方面的协议,做了公证更稳妥,公证证据的证明力更强,约束双方甚至可以保障其实体权利。
【夫妻约定财产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6.过错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涉及上述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在协议离婚时如无过错方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则不能再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擅自处分房产的赔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效力认定
一、《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方式是离婚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登记离婚时,男女双方当事人也必须签订《离婚协议书》,签订《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的前提和基本条件,男女双方必须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双方自愿离婚、孩子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做出明确的协商约定,在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一般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当确定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登记离婚行为中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协议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相符时,如何认定《离婚协议书》的认定。
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中,大多数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签订的协议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如夫妻双方明明有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协议中却说没有。出现此类情况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而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做出了放弃。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达到离婚的目的后又反悔而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更多的家庭及社会矛盾,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亦违背了人与人之间最起码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在《离婚协议书》中的协议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相符时,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