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家暴
导读:
法律上的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暴法律如何认定家暴
法律上的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只要家庭成员一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就可以认定家暴的存在。家暴具体认定如下:
1、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
2、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
3、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客观上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并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一)暴力的本质
《韦伯国际词典》将暴力定义为“任何物质力量的运用从而导致伤害和虐待”[8]。暴力是对他人权益所实施的伤害性攻击,目的是为了侵犯、损害、破坏或者强迫对方接受意志。暴力和权力密切相关。权力作为一种主动的能力,意味着主体可以不顾他人的反对而贯彻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意愿。有学者认为权力是“支配他人的意志和行动的控制力[9]”“能够带来强制性的服从,意味着强制性的权威以及强制力[10]”。当权力无法实现时,通常会发生暴力,以期对他人产生支配效用,使他人的意志陷入不自由的状态,从而维护主体的权力地位。所以,暴力也常与人的自由意志结合在一起。克劳塞维茨认为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己方意志的暴力行为,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凡与强制和暴力有关的事情都是违反意志的”[11]。可见,暴力既是贯彻施暴人自由意志的途径,也是对受害人自由意志的侵犯和剥夺。
(二)家庭暴力的定义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虽然界定了受法律规制的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但并没有体现加害人的行为目的和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人之间的暴力,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只是其表现形式并不局限于身体上的攻击行为。英国社会学教授玛丽安·海斯特(Marianne Hester)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一个人以控制、支配对方为目的,向与其(曾)具有亲密关系的人施加的所有暴力或虐待行为(身体、性、精神、情感、语言、经济等)[12]。英国妇女援助联合会则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或亲密关系者之间发生的形成控制或胁迫关系的身体、精神、性或经济暴力”[13]。上述定义中,加害人施加暴力的目的都是为了控制受害人,也间接体现了家庭暴力中性别平等的缺失和权力的不对等。美国社会学家、家庭暴力研究专家埃文?斯塔克(Evan Stark)则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类似于恐怖主义或者绑架的控制行为模式,并据此提出了强制控制理论:加害人采用各种各样的策略——包括:对受害人的生活细节(服装、个人形象、饮食等)详尽微控,偏执的占有欲、猜疑和性嫉妒,辱骂和对骂,对不重要的或者想象的不合其心意的行为不可预知的爆发情绪,将受害女性与其所有的社会支持来源隔离开,持续低危害性的人身攻击(拽头发、拽胳膊、推推搡搡、拉拉扯扯)等——营造让受害人恐惧和自我怀疑的氛围,摧垮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主感和抵抗加害人统治的能力,最终通过强制控制来拓展其支配和统治[14]。可见,家庭暴力中加害人对受害人施加各种暴行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和支配,最终贯彻加害人的意志。
(三)家庭暴力的分类
围绕控制目的,从行为动机出发,有学者将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控制型暴力、抵抗型暴力、普通型暴力和病理型暴力[15]。
1. 控制型暴力
控制型暴力通常发生在受害人拒绝接受加害人的控制或者与加害人意见不合时。加害人为了惩罚受害人或者让受害人屈同于自己的意志,采取各种手段让受害人产生恐惧。表面上看,受害人所受身体伤害是家庭暴力的损害后果,但如果考虑双方的互动模式及家庭生活的长期性,受害人因此承受的对暴力行为的恐惧、家庭安全感的缺失、对未来的担忧会使其精神状态遭受严重折磨,最终摧毁受害人的自尊心和自主感,屈从于加害人的意志。如果受害人进行反抗,通常会招致更严重的暴力,进而产生“控制—抵抗—失控感加剧——更严重的暴力”的循环。
2. 抵抗型暴力
抵抗型暴力通常分为两种:一种发生在加害人对受害人施加暴力时,为了抵抗加害人的暴力行为,受害人作出了应对行为。另一种发生在受害人依经验判断加害人可能施加暴力时,为免暴力行为的发生,而主动采取的具有防御性质的攻击行为。受害人对加害人采取的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抵抗型暴力。抵抗型暴力虽然也带有暴力色彩,但具有显著的防卫性质,且抵抗型暴力的行为人并没有控制对方的目的,只是为了防御或避免控制型暴力的发生。抵抗型暴力常常导致互殴的局面。
3. 普通型暴力
普通型暴力是偶发的,通常在行为人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发生。行为人施暴的目的并非为了控制或者防御对方,只是在面对特定情形时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而产生的应激反应或发泄行为。普通型暴力有时会因受害人的在先行为而起,这不意味着受害人因此具有过错,但可以作为判断加害人是否具有控制目的的考虑因素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普通型暴力如果再次发生,也可能转化为控制型暴力。
4. 病理型暴力
病理型暴力的行为人没有特定的动机,行为人可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其暴力行为多由大脑病变或精神疾病引发。由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认识,造成的伤害后果通常也最为严重。对病理型暴力行为人,需要采取治疗等特定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