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带过来的嫁妆钱离婚归谁
导读: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女方带过来的嫁妆钱离婚归谁女方带回来的嫁妆钱离婚归谁要先看该嫁妆是否明确表示归女方所有,如果是女方婚前所得的财产,那么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女方个人所有;如果有明确表示是归双方所有,那么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女方嫁妆是女方家庭赠与女方个人所有的。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女方父母给的陪嫁嫁妆归属如何确定?
01基本案情
林某和黄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了一个女儿。但双方的争执越来越多,女儿周岁时,两人开始分居。后林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一年后,林某再起诉,林某认为,双方的关系一直没有好转。她要求抚养女儿,并且要求黄某归还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林某所说的“个人财产”,主要是两人结婚时她父母给的嫁妆。在结婚登记前几天,林某的父亲买了一辆奔驰轿车,登记在黄某名下。此外,两人结婚登记之后,林某的父亲还转账100万元至林某的账户。对此,黄某表示,轿车是婚前购买,既然登记在其名下,是林某父亲赠与的,属于其个人财产,林某无权要求返还。黄某认为,100万元属于两人的共同存款,这笔钱后来交给岳父理财,产生的收益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父亲在出庭作证时提出,给女儿汇款100万元只是为了有个存单在婚礼上撑场面,并没有赠与女儿和女婿的意思。但林某和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林某曾告诉黄某,100万元交给父亲帮忙打理,每半年支付一次收益,第一笔收益7.5万元已经给她了。经过法庭调查,林某的银行账户,确实有这笔钱进账。
02法院判决
奔驰车归男方所有,百万汇款女方得80%。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结婚时间不长,两度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被准许后,关系没有改善,可以认定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考虑到婚生女未满3周岁,长期由母亲照顾,因此归林某直接抚养更适宜。酌定黄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黄某享有探视权。
关于奔驰轿车,法院认为,在结婚登记前,林某父亲与黄某共同提车,将车辆登记在黄某名下,应视为对黄某的单方赠与。现在没有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车辆属于黄某的个人财产。
关于100万元款项,法院认为,这笔钱是在结婚登记后转账的,并于婚礼上展示,寓意长辈对孩子未来婚姻生活的祝福,没有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再结合夫妻双方的聊天记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林某父亲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不过,考虑到100万元款项来自林某父母,林某与黄某结婚至离婚的时间较短,以及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酌定林某分得100万元款项及75000元收益的80%,黄某分得20%,即由林某向黄某支付21.5万元。
律师分析
结婚登记前后给的嫁妆,离婚时归属大不相同。根据法律精神,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予的,一般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加上父母也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个人,一般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虽然从民间习俗来看,都算是嫁妆,但离婚分割时的归属大不相同。现实生活中,不少父母一方面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在子女登记结婚之后碍于情面,也不会去做这样的表示,导致子女离婚时产生纠纷。
(一)彩礼和嫁妆的区别是什么
1.彩礼,常指聘请时给的表示敬意的礼物。日常生活中,也多用于订婚时,男家给女家的财礼。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物品;二是礼金。这是没有标准的数字,也没有硬性的规定,视乎自己或自家的经济实力和两人婚后生活的计划来作综合考虑,来决定给多少聘礼。
2.嫁妆,是女子出嫁时,娘家为新娘准备的结婚用品,如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各地、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其所准备的嫁妆也会不同。在古代嫁妆是女人的私人物品,又称为“陪嫁”。
(二)彩礼和嫁妆的法律性质
假如双方最后没有结婚,或者因为夫妻关系不和结婚后没多久就离婚了,那么男女双方是不是该返还彩礼和嫁妆呢?这些是不是能成为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呢?
对于彩礼,我国法律认为在以下情况下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支持: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3.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导致给付彩礼人生活困难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对于陪送嫁妆,我国《民法典》认为此时赠与行为,分以下几种情形:
1.在婚姻登记前给予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子女个人的婚前赠与,属个人婚前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在婚姻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
当然,一些私人物品比如戒指、项链、衣物等人身属性比较强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是支持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而对于嫁妆则认为是赠与的行为,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适用法律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