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离婚有赔偿吗
导读:
离婚时,家庭主妇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现实生活中,如果是“男主外,女主内”,结婚后,尤其生儿育女后,女方为了照看子女,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放弃了工作,做了家庭主妇,把全身心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中,照顾父母、抚养孩子、料理家务等,而另一方之所以能够安安稳稳的工作,也要归功于配偶一方背后对家庭的付出。
家庭主妇的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时,家庭主妇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现实生活中,如果是“男主外,女主内”,结婚后,尤其生儿育女后,女方为了照看子女,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放弃了工作,做了家庭主妇,把全身心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中,照顾父母、抚养孩子、料理家务等,而另一方之所以能够安安稳稳的工作,也要归功于配偶一方背后对家庭的付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具体适用:
第一、双方对于家庭义务承担较多者的经济补偿有约定的,依据约定。
有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就抚养子女、料理家务及照料老人等承担较多者的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一定的经济补偿。在离婚时,这种约定为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话,法院一般会依据约定予以裁决。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的前提应仅为家务贡献遗失利益较多一方的补偿,而并非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且约定的经济补偿的标准还应当与双方的经济能力相匹配,否则法院可能会因为对方的主张而进行调低。
第二、双方未约定家务经济补偿的,在诉讼中就该部分金额达成和解的,法院法院依法认可。
在诉讼中,如双方无书面的约定,但是一方对于另一方主张的补偿金额予以认可,法院一般会在判定这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之后,在判决书中予以支持。
第三、双方既未约定家务经济补偿,又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院酌情判决。
在双方无约定又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一方在诉讼过程中主张经济补偿的,法院会酌情判决。首先,主张经济补偿金额的一方,应当向法院提供家务贡献遗失利益较多、因提供家务丧失的机会成本的证据,否则法院难以认可该主张;其次,就经济补偿的金额而言,如果是一方抚养小孩较多,另外一方未承担抚养责任,法院在认定的时候会参照一方负担抚养费的数额、时间长短等来确定补偿数额。如果是因为料理家务、照顾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法院会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的实际,从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判决确定一个合理的补偿金额。
离婚时家庭主妇可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吗?
1.家务劳动补偿以离婚为前提,且须在离婚过程中主动提出
徐州一起离婚案件中,女方在离婚后才提出补偿请求,二审法院驳回。
相关说理:当事人应在离婚时提出,因为离婚时双方的夫妻关系尚未解除,相互有扶助的义务,但在离婚案件诉讼中,当事人未主张要求补偿,故予以驳回。
无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必须在离婚过程中提出补偿。若在协议离婚或判决生效之后再提出,法院将不予支持。
2. 家务劳动补偿需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法院不主动适用
3. 获得补偿的前提:负担较多家庭义务
广东佛山一起离婚案件中,法院驳回女方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请。
相关说理:虽然主要由女方照顾婚生子但男方支付了相关生活费用,同时男方也一同负担了夫妻共同债务等共同开支,上述分工应属于双方对婚后家庭责任协商一致的分配原则,家庭明显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并不能单纯以照顾子女的主次决定。
因此,家务补偿应当是一方在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才能依法获得支持。
4. 即便与社会有些脱节了,家庭主妇也必须要有“积极举证”的意识
很多案件中女方没有获取诉请的家务劳动补偿,是因为没有充分举证。仅凭“家庭主妇”的title显然不足以说服法官。
提示:你的权利需要你自己来维护!向律师求助向法官哭诉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收集证据的主要工作应由自身完成。信息时代里微信聊天记录、生活照片、证人证言……一切能够证明另一方忽视家庭责任或家庭生活时间较少的,都属有利证据。
5.对于补偿金额需保持合理预期
新法实施后很多民众一知半解觉得家庭主妇“翻身维权”的好时机来了,预期过高,我们甚至碰到过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外主张数百万补偿金额的案件。
然而司法实践中法官是根据家务劳动时间、婚姻持续时间、投入精力、信赖利益及家庭经济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金额的,判例中予以支持的金额大多在1万至5万之间。这是因为家务补偿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设立的一种补偿制度,是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可能丧失了就业发展机会,离婚后会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
总结
家庭劳务补偿是对“家庭主妇”的权益保障,是对其为家庭付出的劳务价值的肯定。目前,各地判例尚未达到一定数量级。2023年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许会是一个契机,让更多的女性重新审视自身,审视家庭关系,推动相关法律规定更为普遍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