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可以继承叔叔的遗产吗
导读:
为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遗赠扶养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提供扶养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期限以及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和范围。同时,有条件的可以将遗赠扶养协议予以公证。
侄子能否继承叔叔的遗产
案例一:
张先生咨询,其叔叔张某几天前去世,遗留有十几万存款。张某生前未婚,无子女,张某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张某共兄弟姐妹三人,其兄就是张先生父亲,还有一个妹妹即张先生姑姑。张先生父亲在去年也去世了,姑姑还健在。张先生兄弟姐妹一人,姑姑的意见是由张先生来处理张某后事,存款由张先生来继承。现在张先生咨询他能否继承其叔叔的遗产?具体应该怎么做?
解答: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鳏寡孤独老人的遗产继承问题是个难题,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适用。但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之后,侄子继承叔叔遗产有法可依了。《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张先生所说的情况,张先生是代位继承人,可以申请继承其叔叔的遗产。当然,这需要张先生姑姑的配合。张先生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其叔叔、父亲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要写明叔叔的父母、婚姻、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去世的注明死亡时间)、婚姻状况证明、财产证明及张先生父亲的子女情况证明,然后与其姑姑一起来公证处,姑姑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张先生办理继承公证就可以了。
案例二:
当事人李甲咨询,其父亲李某在几个月前去世,在滨州、东营各遗留房产一处,另外在东营银行有十多万存款。李某父母均于多年前死亡,李某配偶王女士还健在,李某有子女两人,李甲和其弟弟李乙。经协商,滨州房产由李乙继承,东营房产由李甲继承,存款由母亲王女士继承。银行和不动产部门要求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咨询应该怎么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解答
这是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案件,案件本身不复杂,当事人需要准备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结婚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注明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去世的注明死亡时间)、房产和存款证明就可以办理。
但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所以,弟弟李乙继承滨州的房产、母亲王女士继承银行存款,在滨州本地公证处办理都没有问题,但李甲要继承东营的房产,就需要去房产所在地也就是东营那边的公证处办理了。当然,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不受此限,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人所在地公证处就可以办理,也就是说母亲王女士和弟弟李乙可以在滨州这边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东营房产的声明公证,然后李甲一人带着其母亲、弟弟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和其他材料,去东营那边公证处办理继承东营房产的公证就可以了。
侄儿为叔叔养老送终,叔叔的财产侄儿能不能继承?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张大(化名)起诉要求继承其叔叔张成(化名)的遗产。
原来,张成父母已去世,终身未婚未育,领养了一个女儿张二(化名),后张二远嫁外地。
2006年4月,张成与张大签订协议,约定侄儿张大为叔叔张成养老送终,张成死后财产由张大继承。
协议签订后,张大一直按约定负责叔叔张成的衣食住行和生活照料。
2023年1月,张成因病去世,张大负责了相关身后事宜,后因遗产继承问题与张二产生纠纷,将其起诉到法院。
经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及调解,张二和张大达成一致意见,张成的全部遗产由张大一人继承。
法官释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生前与扶养人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并于遗赠人死亡后享有按约取得其遗产权利的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法官提示
为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遗赠扶养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提供扶养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期限以及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和范围。同时,有条件的可以将遗赠扶养协议予以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