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导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离婚诉讼中,军产房如何分割?
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指由部队提供用地,开发商出资建造的房子,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由于军产房不属于商品,故无需缴纳任何税费,自然也无发票可开具,一般情况下只有合同及收据,不会办理房产证。军产房使用人的变更都需要在军队办理。军产房一般只分配具备资格的军人适用,军人只具备使用权而不具备所有权。军产房不得私下交易,不可上市买卖。军产房的所有权转让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各地法院对于军产房的处理方式不一,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于军产房所有权归属于军队,故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所有权归属,但可能会对使用权进行判决。如果婚前取得军产房,则该房屋属于军人基于其身份关系取得的个人婚前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如果婚内取得军产房,如夫妻双方婚内出资支付了一部分房屋购置款,一般会将军产房判归军人一方继续使用,就夫妻共同出资金额视为共同财产由得到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 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一、军人双方的普通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
二、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三、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除第18条规定的5种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
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法第39条同时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