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当然也要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
婚内一方婚内出轨,离婚财产怎么争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当然也要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一方出轨的,不仅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还会对配偶造成一定精神伤害,属于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出轨行为,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财产分割比例,对出轨方少分,对无过错方多分,具体的分割比例根据过错程度、情节轻重、财产价值等来衡量。
那么当夫妻一方出轨离婚时,财产具体怎么分配?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吗?
另一半出轨了属婚内出现重大过错方离婚时财产到底该咋分?无过错方是否就可以漫天要价?法院审理时又该咋处理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当然也要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夫妻一方出轨的,不仅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还会对配偶造成一定精神伤害,属于过错方。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出轨行为,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财产分割比例,对出轨方少分,对无过错方多分,具体的分割比例根据过错程度、情节轻重、财产价值等来衡量。那么当夫妻一方出轨离婚时,财产具体怎么分配?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吗?另一半出轨了属婚内出现重大过错方离婚时财产到底该咋分?无过错方是否就可以漫天要价?法院审理时又该咋处理呢?
基本案情一:
今年40岁的赵女士和丈夫陈先生都是医生。两人是大学同学,自由恋爱。毕业后,考虑到生活、工作等因素,两人来到赵女士所在的城市打拼,并于2007年5月21日登记结婚。
刚开始,两人的婚后生活是甜蜜的。虽然医院的工作辛苦,但他们克服困难坚持了下来,并于2011年生育了大女儿。
2015年,为了给家庭创造更好的物质条件,两人决定到北京某医院工作。2018年,因大女儿上学,赵女士选择回到焦作工作,而陈先生继续留在北京工作。在此期间,陈先生每周都会往返于两地看望、照顾女儿及双亲。直到2020年小女儿出生后,赵女士发现夫妻俩的感情出现变化,并持续恶化。她觉得丈夫性情大变,对家庭漠不关心,两人争吵不断。她也因此积郁成疾,体检后查出患有癌症,手术后病情得到控制,但仍需长期服药巩固治疗。2020年5月,陈先生返回家中期间,赵女士无意间发现其向第三者数次不明转账,累计27万元。不仅如此,转账金备注还写有“爱你媳妇”“1314”“520”等字样。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感情彻底破裂。
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等问题,赵女士也曾尝试过沟通,但陈先生始终回避,沟通未果。无奈之下,赵女士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人离婚;两个女儿由赵女士抚养,陈先生按每月每人5000元向赵女士支付孩子们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陈先生向赵女士支付经济补偿50万元、支付离婚过错损害赔偿50万元。
对此,陈先生却有不同的看法:“她性格强势,控制欲强。多年来,我都生活在她还有岳父、岳母的高压和控制之下,只要没有按照她说的做,我们就会陷入无尽的争吵,我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因此,他觉得两人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但他希望能够抚养两个女儿,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此外,他觉得他每个月都把大部分的钱交给赵女士管理,不应该再支付经济补偿。他也没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不应支付过错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
最终,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准予赵女士与陈先生离婚;婚生长女、次女由赵女士直接抚养,陈先生每月每人支付抚养费1700元直至两个女儿年满18周岁止;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房产归赵女士所有;陈先生支付赵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价款139.6万余元,并支付赵女士损害赔偿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结合赵女士、陈先生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二人感情已经破裂,符合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赵女士、陈先生长女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赵女士生活,而次女还小,两个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更为适宜。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以及陈先生的举证,不能证明赵女士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反观陈先生,其未对第三者之间的转款行为及备注信息作出合理解释。从备注信息的内容以及转款中频繁出现“520”“1314”来看,陈先生的行为足以引起原告对其与第三者之间关系的合理怀疑,故他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存在严重过错,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因此,结合陈先生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其应支付给原告损害赔偿的数额为5万元。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基于对子女、女方的保护以及陈先生的过错,法院酌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按照赵女士分得70%、陈先生分得30%的比例予以处理。
“相较于之前《婚姻法》,《民法典》更加倾向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像在第1091条中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弥补了婚外情中举证难、认证难等问题。”该法官说,“相较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争夺,如何帮助、陪伴孩子健康成长,才是父母双方应该注意的问题。父母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加强与子女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从而降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成长所造成的影响及伤害。”
本案中,结合赵女士、陈先生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二人感情已经破裂,符合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赵女士、陈先生长女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赵女士生活,而次女还小,两个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更为适宜。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以及陈先生的举证,不能证明赵女士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反观陈先生,其未对第三者之间的转款行为及备注信息作出合理解释。从备注信息的内容以及转款中频繁出现“520”“1314”来看,陈先生的行为足以引起原告对其与第三者之间关系的合理怀疑,故他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存在严重过错,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因此,结合陈先生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其应支付给原告损害赔偿的数额为5万元。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基于对子女、女方的保护以及陈先生的过错,法院酌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按照赵女士分得70%、陈先生分得30%的比例予以处理。
“相较于之前《婚姻法》,《民法典》更加倾向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像在第1091条中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弥补了婚外情中举证难、认证难等问题。”该法官说,“相较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争夺,如何帮助、陪伴孩子健康成长,才是父母双方应该注意的问题。父母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加强与子女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从而降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成长所造成的影响及伤害。”
本案中,结合赵女士、陈先生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二人感情已经破裂,符合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赵女士、陈先生长女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赵女士生活,而次女还小,两个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更为适宜。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以及陈先生的举证,不能证明赵女士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反观陈先生,其未对第三者之间的转款行为及备注信息作出合理解释。从备注信息的内容以及转款中频繁出现“520”“1314”来看,陈先生的行为足以引起原告对其与第三者之间关系的合理怀疑,故他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存在严重过错,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因此,结合陈先生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其应支付给原告损害赔偿的数额为5万元。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基于对子女、女方的保护以及陈先生的过错,法院酌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按照赵女士分得70%、陈先生分得30%的比例予以处理。
案情简介二:
一、宋某、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某出轨,双方情感生隙。为挽救婚姻,宋某将其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产权变更为两人共同共有。二、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某父母出资购买了一辆车,登记在宋某名下供其使用。三、嗣后,宋某又多次与其他异性发生性行为,朱某离家,双方分居。后朱某诉讼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和车辆,且要求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判决宋某和朱某离婚;房屋、汽车归宋某所有,宋某向朱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50万元,汽车折价款1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宋某婚内存在与多名异性发生性行为的事实,严重违反了夫妻的忠诚义务,双方分居至今,感情未有改善,故一审法院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离婚。房屋原为宋某婚前财产,婚后变更登记在两人名下,应视为宋某就该房屋的部分份额对朱某的赠与,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车辆虽由宋某父母出资购得,但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考虑到宋某对房屋贡献明显大于朱某,又因宋某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综合各方因素酌情就房屋和车辆(含车牌)予以分割。因房屋由宋某某父母居住,车辆(含车牌)由宋某使用,故上述财产判归宋某所有,由宋某支付朱某相应折价款为宜。朱某以宋某出轨为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宋某出轨的过错事由尚不符合法定的赔偿情形,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房屋和车辆及牌照应属男方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且房屋剩余13万的贷款没有进行扣除。二审法院改判宋某支付朱某房屋折价款144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二人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审法院准予离婚无不当。宋某在婚内有出轨行为,且认可,故认定宋某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并无不当。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共有,在分割房屋应从兼顾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双方在婚姻的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一审综合考虑到对女方的照顾因素,确定的折价款尚属妥当。但未查明房屋剩余贷款金额,二审法院根据宋某提交的证据并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对此酌情予以调整。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根据双方认可的价值所作处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图片
出轨,是一种生活现象,并非法律概念,我国《民法典》也没有具体规定。我们常说的出轨一般是生活意义上的与婚外异性偶然的、突发的性关系,及民事法律上的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前者往往会遭受道德谴责,后者则可能产生人身和财产关系变动的法律效果。
生活意义上的出轨如果要达到变动人身或财产关系的效果,要满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的“与他人同居”具体认定标准,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此处强调持续、稳定共同居住,而不是与婚外异性偶然的不正当性关系。
本案法院判决朱某、宋某离婚,认定的夫妻感情破裂并非男方单纯的出轨,而是综合认定其出轨后导致分居,且感情未有改善等。因此,律师提醒婚内出轨并非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而更需要满足《民法典》第1079条的具体规定,来综合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所以如果一方只是发现另一方出轨就起诉的,很难判决离婚,还需收集感情确已破裂的进一步证据。
另外,本案还涉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以及婚内一方父母出资购买车辆等获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正如一二审法院观点,房屋虽为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变更登记在两人名下,应视为对房屋部分份额对对方的的赠与,但离婚分割房产时会从兼顾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双方在婚姻的过错等因素综合因素分割。一方父母出资的车辆之所以也被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取得,且父母并未明确只归一方所有。
鉴于上述情形及法律规定当事人受赠财产,赠与人未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婚前受赠财产归个人,婚后受赠财产归共同所有。律师提醒当事人赠与他人财产或受赠财产时,应综合考虑该项法律规定,做好财产赠与或受赠的规划,避免财产损失。
经常会有人说,他婚内出轨,我可以让他净身出户吗?告诉大家,其实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婚内出轨的行为,基本与财产分割是没有很大关联,财产的分割如果在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一般是平均分割,适当照顾女方、子女的原则进行处理。民法典生效之后,将 “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正式写入了民法典,在这种情形下,一方婚内出轨,如果被认定为过错的,就会成为财产分割的法定影响因素,过错方将直接面对财产少分的可能性。
那么到底会对财产分割影响多少呢?并不是一些人想当然的认为是净身出户。而是要结合对方的过错程度,比如出轨的次数,是否有重婚的情形,是否已与第三人生育子女,以及给无过错方造成的影响等综合来判断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方的倾向程度,但认定净身出户几乎不可能。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婚内出轨的其他重大重大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如果出轨者存在单方向“小三”无偿赠送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无过错一方还可以要求“小三”返还。
民法典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原则,同时又增加“其他重大过错”的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情形,这些都表明了民法典对夫妻“忠诚义务”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不忠于婚姻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且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问题研究总结
一、婚姻出轨财产怎么分配
对于一方的出轨行为,首先要确定该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
二、因对方出轨离婚需收集哪些证据
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1)是保存比较困难,(2)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
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
不少人认为出轨就是无法原谅的错误,确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是可以这样认为。但在法律上,即使夫妻因为一方在婚内出轨而离婚,也不能贸然认为出轨就是法定的过错行为。于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不一定出轨的一方就需要少分财产。当然,要是夫妻双方协商可以达成一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出轨的一方也是可以的。
一、搜集哪些证据?
能够证明对方出轨的证据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直接能够确定一方出轨的证据:
1、对方出轨的床照;
2、对方写下的悔过书、保证书。悔过书中应当包括清楚明确的出轨事实,发生时间、次数等;
3、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
(二)证明力相对较弱的证据:
1、对方与小三同进同出酒店等场所的照片;
2、对方的银行卡卡号以及与小三长期持续的银行流水记录;
3、对方与小三的开房记录;
4、小三怀孕的住院记录;
5、车载行车记录仪中的信息;
6、聊天记录、视频等电子数据
作为无过错方,我们争取到子女抚养权的机会更大,在财产分割上法院也会倾向无过错的一方。所以,除了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出轨的证据,还要注意将结婚证、亲子证明等攥在手里,如果房产证不在自己手中,至少要知道对方有哪些房产。
二、对方出轨,
如何分到更多财产?
一般来说,离婚时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比例是1:1,对在婚姻中没有出轨的一方会多分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出轨方很有可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挥霍,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
1、对不动产或者需要所有权登记的财产,以及其他金额、价值大的财产,应将自己的名字写入产权证书,或者签署其他证明文件。
3、掌握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另一方资金的流向情况,以便进行必要的反驳或抗辩。
4、保管购买财产的发票,预感到一方可能转移隐匿财产时,可列出财产清单请公证机关公证、律师见证。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遭遇婚内出轨,请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律师,为你争取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