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分割财产时效

导读:
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0〕22号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如果一对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那么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未被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
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3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主要理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首先,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可见共有人分割请求权虽然名为请求权,但并非请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之义务。分割共有物,早已是法律赋予共有人的权利,其得以一人之意志行使该项权利。因此,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双方共有关系仍是稳定的,满足再进行分割的条件。
最后,如果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3年的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进行分割,无疑会鼓励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实际占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只要能够藏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取得该财产。这种结果与我国的主流价值观念是相悖的。
离婚多年之后,偶然发现还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超过3年了,还能不能主张分割?
目前,对于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有的人认为,离婚后发现有尚未分割的财产,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年内起诉,否则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不管了。这是《婚姻法》的明文规定。
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观点二: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有的人认为,第一种观点大方向没错,但是诉讼时效的弄错了,《民法典》颁布后,原《婚姻法》已经作废,现在诉讼时效被改为3年了。
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0〕22号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观点三:不适用诉讼时效。
有的人认为,离婚后发现有尚未分割的财产,根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的东西永远是我的,我什么时候都可以拿回来。
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0〕22号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先说对这三个观点的评价:《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已经正式施行,观点一已经不适用了;观点二虽然是《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对法律规定的片面理解;观点三是正确的,但有例外。
离婚后财产纠纷有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离婚时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只是分割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仍有漏分财产。此种情形下,夫妻中一方通过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理论基础是共有物分割。一方要求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此处当把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看作一个整体,即共有物,离婚之后才要求分割离婚之时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其中一方在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种情形,离婚后发现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从当事人发现上述情形之日起算。
第三种情形,签署完离婚协议后,对财产分割部分,一方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了明确的债务履行期限,则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但是,最常见的情形是独立的财产分割协议或离婚协议中所涉财产分配条款,并未约定明确的债务履行期限。此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长时间以来既未放弃、亦未要求实现权利,后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则法院会认为诉讼时效未经过。此处需特别注意,结合在先判例以及学界通说,考虑立法目的及现实需要,当事人请求依据离婚协议书协助办理房屋等权属转移登记的此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此处考虑到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完整性与功能性。
第四种情形, 离婚后,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权属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受除斥期间的约束。实践中结合民法典中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