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法的利息是多少?
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多少,民间借贷期内利息(1)双方约定利息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国的《合同法》其中有这样的内容,在借款合同当中,如果有约定了包含着利息的支付的话,那利息的利率是不能违反国家规定的,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贷分为法定借贷和民间借贷两种。法定借贷一般指银行等。民间借贷就是指不通过法定借贷的形式向民间的企业,个人或其他资本进行借贷。
借贷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利息问题。利息过低不利于借贷方,利息过高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在法定借贷当中,银行等法定借贷机构的利息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调整也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比较固定和死板。
但是在民间借贷过程当中,由于主体是民间主体,不涉及国家和法律,所以利息的浮动是比较大的。但是也不能无限的制定利息。是需要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的。那么在民间借贷当中,利息最高是多少?需要受到什么样的限制?
在民事法律方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多少?超过部分会怎么处理?
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要求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宽松的。最高人民法院曾给出过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是可以高过银行的利息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情况来进行把控,可以出台规定进行调整,但是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是不管如何调整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36%。如果超出了36%的话,超出部分的利息是违法无效的,应予返还。24%-36%的部分不受国家保护的,也就是说在国家同种贷款利息的24%之内,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自由约定的。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国的《合同法》其中有这样的内容,在借款合同当中,如果有约定了包含着利息的支付的话,那利息的利率是不能违反国家规定的,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话,根据《合同法》来讲,该合同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也就属于无效合同当然不受到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当中是有约定的,习惯了在民间界定当中可以是有偿借贷,也可以是无偿借贷,不是像法定借贷当中必须有偿。具体是否有偿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约定结果双方必须遵守。
那么如果出现了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怎么办呢?自然人的借贷合同当中,如果出现了约定不明确的情况的话,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约定明确,不管是书面约定约定还是口头约定,都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
国家对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限制体现了对于金融资本和金融环境之间的维护。可以调节双方的关系。如果利率过高的话,属于高利贷是国家打击的行为。就不属于普通的借贷合同了。所以这个规定是有必要且必须的。
在民间借贷当中,双方不能只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事。也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违法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