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债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管辖法院)
导读:
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条就是不以担保人过错为前提的,也就是主合同有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只要债权人没有过错,那么担保人和债务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但同时,如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债务纠纷,三个人共同担保?请问下可以债权人可以指定某一担保人全部还款
连带担保责任需要偿还全部债务吗
连带担保责任需要偿还全部债务。
1.连带保证主债务人未清偿担保人是需要清偿的,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
拓展资料:
1.连带保证责任指两个以上保证人相互之间对于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连带承担的保证责任。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人,对同一保证责任有连带关系,任一保证人均对共同保证的债务负全部的清偿责任,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因此,连带保证责任是保证人的一种加重责任。
2.连带担保责任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就是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债权人就清偿债务上的连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