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处理代持股份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股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形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夫妻双方在婚后可能会通过投资等方式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但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一方会以代持的方式持有股份。那么,在离婚时如何妥善处理这些代持股份,确保双方权益的公平分配呢?
所谓代持股份,通常是指一方(代持人)按照另一方(实际出资人)的指示,名义上持有股份,但实际上的经济利益属于实际出资人的一种安排。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代持人在公司登记材料上是股份的名义持有人,但实际权利仍归属于实际出资人。
离婚时,股权代持怎么处理?
代持股权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以外观主义”,简单的说工商信息登记为准,例外情况以“投资协议或者入股协议、真实出资等”的认定标准。
如果离婚时一方主张股权是代持,则“谁主张谁举证”,举证成功的,对代持股权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予分割。
出现股权代持争议时法院的处理方式
1.程序方面
与一般民商事纠纷案件不同,离婚案件通常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处理的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个人隐私,他人也无权干涉。因而,当其中一方提出存在股权代持时,鉴于争议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相关事实也难以在离婚案中查明,法院往往在离婚案中不予处理争议股权,当事人需另行解决。而在另案提起的代持纠纷诉讼中,法院将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股权代持关系,从而决定该部分股权后续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实体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股权代持关系的成立以股权代持合同及实际出资为要件,这也是股权代持纠纷中法院审查的重点内容。法律对于股权代持合同的形式并无限制,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如果代持双方签署了内容明确的书面代持协议,认定代持关系通常不会有太多困难。
但实践中,由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往往关系密切,多是生意伙伴或者亲朋好友,出于信赖关系、人情因素等各方面原因,双方可能仅有粗略的口头商议,而无任何书面记载。此时,便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当事人是否通过具体的行为形成了“事实上的代持合意”。2022年3月1日新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即对如何认定“其他形式的合同”作出了规定和指引。[2]
根据我们检索的一些案例,在双方没有明确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形下,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1)出资义务履行情况。如前所述,出资(不论认缴还是实缴)是取得股东权利的实质前提。在公司有实缴资本的情况下,主张代持关系存在的隐名股东[3]需证明是由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相关证据通常是与公司或显名股东的转账凭证、资金流水等。相对地,否认代持关系存在的显名股东可能辩称其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借贷、赠与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继而否认隐名股东的付款行为构成出资。同时,出资款是否有合理的出资来源也可能成为争辩的内容并影响法官的心证。
(2)隐名股东是否行使过股东权利,如是否实际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参加过股东会、董事会或签署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是否收取过股东分红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有时隐名股东能够提供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反映其对公司的运营决策有较大影响的证据,但这并不当然代表是在行使股东权利,因其可能担任了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岗位,基于职位因素参与公司管理并不等同于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也不能证明其就具有股东身份。
(3)是否有合理的代持理由。商事行为背后总有追求利益和效率的动机支撑。代持意味着股权的实际权益归属与登记状态相分离,而这种分离会产生额外的成本和风险。因此尽管不是实质要件,但主张代持关系成立的一方总难免需要对代持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来加强法官的心证。如果代持明显不符合各方利益,或实现不了当事人所称的需要通过代持达成的目的,不能自圆其说,法官可能会提出质疑。
(4)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知悉实际出资情况、是否知悉股权代持事宜,是否能够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互印证。
(5)公司的盈亏风险是否实际由隐名股东承担。
(6)隐名股东是否向名义股东支付过代持相关的报酬、费用,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张股权代持关系存在的一方需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证明不力的后果。如果综合各方面事实后,仍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将不予认同代持关系的存在。换言之,股权仍归属于登记为股东的一方配偶,另一方配偶可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将相关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代持股权能否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首先,要明确是夫妻共同财产,才能予以分割。
若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他人财产,就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其次,如何证明代持的真实性。
该部分举证责任完全由主张代持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较重,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法官确信股权代持的真实性。通常来说,至少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举证:
第一,有无代持股协议。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由于股权代持常常发生在亲友之间,因此不排除离婚时持有股权一方为避免财产分割,伪造代持协议的情况。因此,法院一般不会仅凭代持协议就认定代持关系的存在。
第二,还需要综合考虑:隐名股东是否实际缴纳出资、出资凭证、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关系的正当性,以及其他股东是否知悉隐名股东的存在等诸多因素。
第三,隐名股东是否实际经营管理公司,也是认定股权代持的有力证据。比如:管理财务,发放工资、参与公司决策、签署业务单据等等。
【案例分析】:
丈夫为朋友代持股权,妻子要求分割
小黄结婚后开了一家公司,并持有100%的股权。多年后,小黄和妻子因感情不和离婚,在闹离婚期间,小黄把名下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了朋友。为此,双方离婚后又打起了离婚财产分割诉讼,妻子要求平分公司的100%股权。为了向法院证明转让的股权是为别人代持的,小黄举证提供了《代持股协议书》、实际股东的出资转账凭证、以及“小黄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代持股权”并将股权返还实际股东的决策文件。凭借这些证据,法院认定小黄转出的80%的股权是代别人持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黄的妻子不能进行分割,最终法院驳回了小黄妻子的诉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股份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如果可以证明对方也有出资,且存在代持关系,则这部分股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出资的来源;二是夫妻双方是否有关于股份代持的书面或口头约定;三是公司其他股东是否知情同意这种代持安排;四是夫妻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实际参与程度等。
面对离婚时的代持股份处理问题,我们建议如下:
1. 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应本着公平的原则,尝试就代持股份的处理达成和解协议。
2. 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记录、协议书、证人证言等,以证明代持关系的成立及对方实际出资的事实。
3. 咨询专业律师。由于股权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注意时效问题。一旦发现可能涉及股权分割,应尽快采取措施处理,避免因拖延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离婚时代持股份的处理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的问题。如果遇到此类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的专业律师。